潘洪其 时评作者
公职人员在遵纪守法、道德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理当比普通人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将公职人员交通违法信息抄告所在单位,向公职人员施加更大的纪律压力和道德压力,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治理,是一种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创新。
河南省近日开展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公职人员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至所属单位,此举引发舆论争议。有人认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单位有利于加大违法成本,强化社会守法意识。也有人认为,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于法无据,交管部门涉嫌滥用执法权。
的确,包括交管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在内,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就是越权执法、违反执法。在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中,交管部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常态下的执法行为没有区别,但是,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将公职人员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属于地方行政体系内部的管理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于法有据,地方行政体系内部的管理行为则可以有一定的创新创制空间,只要创新创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就应该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以必须“于法有据”苛责之。交管部门将交通违法执法中掌握的涉及公职人员的信息,抄告反馈给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这不是对公职人员进行二次处罚、法外施罚,而是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属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文明交通安全教育和共同治理。无论从初衷还是从实效看,这种行政管理创新行为都无可厚非。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不是河南省首创。2009年成都市交警部门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抄告之列。2015年成都市交管局推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违法当事人信息被抄告至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河南省探索的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与成都的做法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把抄告对象限定在公职人员群体,抄告范围也限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公职身份的普通行人、司机涉及交通违法,除受到交管部门处罚外,不会被抄告所在单位或社区。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只针对公职人员群体,将涉及交通违法的公职人员与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中区分开来,使公职人员成为交通违法抄告的唯一适用对象,从而使交通违法抄告局限在行政体系内部管理层面,而没有扩大或上升为另一种交通执法行为。看到了这个区别,也就不难理解,舆论为何对成都市的做法几乎全是批评,而对河南省的做法有不少赞许的声音。
同样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普通人除接受交管部门处罚之外,不应再受其他处罚处理,包括不应被抄告至所在单位或社区,不应在哪怕很小的范围内公开示众。公职人员与普通人不同,他们供职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的是执掌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即便是一般工作人员,也是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理当在遵纪守法、道德自律、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比普通人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将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信息抄告所在单位,向公职人员施加更大的纪律压力和道德压力,并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治理,既是一种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创新,也是一种科学的公职人员教育机制创新。
当然,如法律人士所言,实行交通违法抄告也要注意“分寸”,避免给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施加太大的压力,避免单位对交通违法公职人员随意处罚。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信息被抄告至单位,已经受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惩戒,单位不能仅以涉及交通违法为由,再对其追加处罚,否则可能引发不小的恐慌和纠纷。这也是尊重和保障公职人员权益的必要举措。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