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公安局上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事儿闹得有点大。日前,河南安阳北关区法院将安阳市公安局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依法对安阳市公安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后者据称不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且以“查无此人”的名义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退回。
“本应该模范遵守法律,带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这应该是法院对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局的党政机关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时的普遍角色期待,但碰到具体案例,现实可能很骨感。本案中,普通诉讼主体在与公安局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生民事纠纷时,不仅生效的仲裁文书长时间得不到执行,连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吃了闭门羹。
当然,按照旧有的行政级别“潜规则”,面对所谓低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官大一级的行政机关态度傲慢,或许自有其一套拿不上台面但曾经真实有效的逻辑。明规则搁置,潜规则才盛行。仅从安阳案例也足以看到,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究竟有多必要,当然也可以明了,法院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所可能破解的部分司法困境与地方牵绊。
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也不是两三年,倒是最高法在2016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列出了时间表两到三年。但对“执行难”问题与现状的成因,各方并非没有共识,除了清晰界分“具备执行条件”和“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执行技术问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执行案件中,按照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此前的分析,就存在“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的问题。安阳个案则不仅如此,部门人员、部门本身成为被执行人,而且公然抗拒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共清结“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积案3829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41.35亿元,也可见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进而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主体的问题,不可谓不严重。
法院怒了,终于怒了,其实早该怒了。执行难的实质,从来不是司法权威缺乏法律保障,而是现有法律手段得不到充分运用。民诉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至《刑法》,还有专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难题,很大程度上因为“连权力机关也如此”,使得其他被执行人有了效仿对象,司法的权威也因此消解殆尽。
安阳北关区法院的罚单,点破了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病灶。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自身的积极作为来捍卫,法院罚单开出,此前“查无此人”的公安局,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案件款、仲裁费、迟延履行金及罚款”,现实就很能说明问题。11月3日,北京市召开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会议,提出“将是否尊重生效裁判作为考核党员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内容”。与“民告官”案件要求行政主官出庭应诉的逻辑相同,党政机关层面再具有强制力的约束,无论是官员出庭,还是官员尊重法院判决,都属于法院外力量的助力,而破解执行难以及将“民告官”案件拉回到符合司法属性的轨道上来,重中之重还在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回到“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则是通过制度改革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壮胆、护航。秉公、居中的裁量,面对诉讼主体一视同仁的态度,勇于排除各种干扰,同时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安阳做法就为此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自强来维护,司法裁量的说服力,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力,莫不如是。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