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以何服众

2016-08-27 07:23:47 来源:济宁新闻网

张东锋 时评作者

四川达州龙湾村一村民因为87岁母亲办寿宴遭遇村规民约罚款备受关注。虽然乍看这笔“乡约罚单”“有理有据”,但不仅当事人感到困惑,也引来不少外界质疑,不仅于法失据,且还有违法嫌疑。事情最终以上级部门责成村委会退还罚款作结,但由此牵连出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倒是不能忽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是仅次于村民自治章程的村民自治规范。与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样,它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这看起来是个现代概念,然而作为基层自治的一种体现,“村规民约”古即有之。记载显示,我国最早的成文式“村规民约”可以追溯到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制的《吕氏乡约》,其主旨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教化、规劝互省的内部约束。反观今日,村规民约的功能似乎变得越来越强大:在一些地方不仅遵纪守法、孝敬老人被写入村规民约,禁赌、禁毒乃至禁渔也写入村规民约;调整日常邻里关系用村规民约,落实国家政策也用村规民约。

这种做法首先就违背了村规民约的本意。本质上看,村规民约是一种基于社会道德的组织性契约;定位上,它是介于国法与家规之间用来调整成员关系的秩序规范;管理方式上,则大体上遵循一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即以个人与组织间的“厉害关系”来约束成员行为。还以《吕氏乡约》为例,其规定主要用于倡导“善行”,且并不强制入约,违约的最大代价是被逐出乡约。“乡约罚单”之所以陷入争议,恐怕首要的是其规定超越了村规民约的范畴,将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法纪约束“参照制定”进来,以致被罚村民生发出“一个普通村民,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的困惑。而且,从相关报道看出,该村的村民规约“只是在大会上讲过”,很难说在制定程序上经过了村民一致性同意,这在“入约”上就构成了间接的强制,再加上“违约”也是强制式的“罚款”,自然令人难以信服。

由此进一步警示我们,村规民约不能忽视现代社会治理的现实。这至少有两重含义:第一,整个社会是有明确分工的,对应着每个人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角色,所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有行政角色和规范,作为党员有党的责任和纪律,作为公民则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指向的是村民作为村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扩展到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角色。第二,在涉及国家与个人乃至很多情况下的个人与个人关系时,主要依据是法律,如前面提到的禁赌、禁毒乃至禁渔等,能对其进行有效约束的乃是法律,靠村规民约既无效力也不现实。假使基层治理的各种任务都寄希望于村规民约,则不仅会导致其功能泛化,还有可能打破法律、道德的界限,最终变成“胡子眉毛一把抓”。特别是在各行各业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村规民约更应该审慎制定,以免“跳出圈外”。

所谓“三年不办酒,穷得去讨口”,的确近年来部分地区的斗富攀比之风、巧立名目之气、铺张浪费势头愈演愈烈,但从村规民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在村民中达成共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另一方面,则是要抓重点,就像古代的乡约需要贤达带头垂范一样,从基层的先富群体入手,做好这些人的工作,或将其纳入到群众性、公益性组织之中,使他们在社会认可而不是挥霍金钱中增强责任感。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