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官员性侵者满14岁,有什么可“庆幸”的?

2016-08-27 07:23:50 来源:济宁新闻网

仲鸣 时评作者

为本地官员性侵的女孩已满14岁庆幸,这是用族类相卫心态屏蔽了起码的良知,对恶失去了敏感。

近日,湖南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因“嫖娼”被双开,并遭到张家界市纪委通报。而被性侵者是个14岁零10天的少女。耐人寻味的是,慈利县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刘礼又倒霉又庆幸,倒霉的是他因嫖娼被双开,庆幸的是他在发生关系时那个女孩刚好满14周岁。这引发舆论哗然。

仍值懵懂的少女遭性侵,对她及其家庭而言,是莫大的不幸。从心理学上讲,女孩受到性侵犯后,极易留下心理阴影,出现创伤性记忆和退行等现象。只要有基本的是非判断,有半点弱者关怀意识,都会对辣手摧花之恶“零容忍”,对该案中的受害者抱以同情。何况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担有重责的公职人员。

诡谲的是,有关人员对性侵者作出“倒霉”和“庆幸”的评判:作为当地国税局纪检干部的刘礼因性侵少女被党纪政纪处分,是咎由自取,身为同僚在“怒其枉法”的同时,对其失足表示遗憾,可以理解,可将其受处分视作不巧的“霉运”而非自食其果,这是措辞有误还是认知扭曲?而“庆幸”他施害对象是“少女”而非“幼女”,则何止是冷血,更是是非紊乱的价值错位。

人都有护犊爱幼情结,而受害者就是个孩子,对其遭遇不暇同情,反而为性侵者可被轻罚而庆幸,这无关“保护干部”,而是用族类相卫心态屏蔽了起码的良知,是对恶失去了敏感。

的确,根据我国的法律界定,女孩不满14岁为“幼女”,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知情与否,都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而满了14岁则属于少女,若其出于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干部或许仅需承担政纪责任。

事实上,当地对当事官员性侵少女的行为定性为“嫖娼”,已引发很多质疑:既然已确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多名少女,是被人招嫖牵线,引诱、胁迫卖淫,那发生性关系也就无所谓受害者“自愿”,有律师就讲到,“与被强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样,女孩被胁迫卖淫不能算卖淫”,对其性侵也涉嫌强奸;罔顾这些,认定其行为是“嫖娼”,潜台词即受害者是“卖淫女”,合理性值得拷问。

退一步讲,即便是“嫖娼”,涉事官员也得遭治安处罚,而不可被以纪代罚。在很多国家、地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构罪年龄不是卡在“14岁”上,而是定得更高或将年龄作为定罚重要依据。依照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男性跟未满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都属于非法性交,要负刑责。在我们这,从法理上讲,嫖娼少女,也该将后者“14岁零10天”的年龄特征作为治安处罚时从重的情节,而不能因几天之差造成处罚力度的彻底断链,让施害人生出侥幸心态。

为官员性侵对象满了14岁而“庆幸”,让人大跌眼镜,也是对公众情感的刺痛。“三观”混乱到这个程度,不啻为自我抹黑,也离“做公仆的自我修养”太远太远。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