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主次干道严禁露天烧烤 违规最高罚5万

2016-04-27 16:38:36 来源:济宁新闻网

为了有效解决露天烧烤污染环境、影响市容、违规经营等问题,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决定在4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市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其中将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学校、医院、窗口部位存在的露天烧烤,在整治区域范围内严禁露天烧烤。

商户无证无照经营,一律取缔

从事烧烤业户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对无证无照在公共场所及道路两侧进行露天烧烤的一律取缔。对持有营业执照从事烧烤的业户进行规范治理,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

有经营场所又符合“三进六定”要求的烧烤业户经营时间为18时至24时,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得在店外摆放烧烤炉具,不得占用道路、绿地摆放桌椅,室内要安装通风除烟设备,提倡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

商户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乱泼乱倒、乱悬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保洁,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对暴力抗法者,追究刑责

此次整治活动,各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罚,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在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烧烤,未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