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济宁市全面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6-09-01 13:18:18 来源:济宁新闻网

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权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根据地域就近原则以及行政案件数量和审判队伍情况,全市各县市区法院整合划分为三个片区。当事人可在所属片区内自由选择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提起行政诉讼。

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良品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750件,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省院的部署,我市制订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定于9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此项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将在现行行政案件管辖法律制度内,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适当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司法公正。“目前,根据地域就近原则以及行政案件数量和审判队伍情况,我们将全市各县市区法院整合划分为三个片区: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鱼台县人民法院为中部片区;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和微山县人民法院为东部片区; 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是法院和粱山县人民法院为西部片区。当事人在所属片区内可自由选择法院管辖,可选择所在辖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所属片区内选择其他法院跨行政区域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当事人选择跨行政区域管辖。此外,当事人选择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原告只能在所属片区内自由选择法院管辖,不能选择所在片区以外的法院跨区域提起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基层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李良品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庆文告诉记者,传统的按地域划分的行政案件管辖方式,很容易造成行政案件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举措,既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立案难的问题,让老百姓有地方立案,有地方表达诉求,也让法院的判决远离各种干扰,比如远离地方保护、远离不正当的命令和指示,让判决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和权益,同时,更让当事人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地化解一些信访因素,真正保护实现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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