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加层房”、“违建房”接二连三拔地而起,不仅造成了资金和资源的浪费,也给村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近日,我市出台《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并对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建筑、更改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了各级部门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是各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各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记、主任是本辖区控制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存量违法建设制定拆除计划,逐步实现违法建设清零目标。各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发现、制止、监督和举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对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对在建的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2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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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铁路、公路两侧、高压线走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进行建设的。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