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济宁18214对夫妻离婚 25至29岁为高发人群

2017-01-14 03:20:40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近年来,济宁市的离婚率逐年攀升,2015年全市共有15607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增加到了18214对。其中,25岁至29岁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男士离婚人数为4802人、女士为5391人。

从区域划分上看,今年离婚数量最多的是任城区,共有3460对夫妻离婚。市民政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城区在离婚人数上排第一并不奇怪,任城区是老城区,人口基数大。就算各区离婚比例相同,在人数方面必然也是全市最多。

听律师解读离婚案件中那些“门道”

案例一

汶上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2004年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张先生对李女士开始了疯狂的追求,不久后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由于女方当时年龄只有18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生育一子,两人按照农村风俗在农村老家举行婚礼。2010年1月25日在汶上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又生育一女。在李女士二胎怀孕期间,张先生出轨王女士并与其在汶上县城租房同居,自此张先生就很少回家,也不再分担家庭支出。为养育两个孩子,李女士也只得将孩子交给公婆照看,只身来到济宁打工补贴家用。经李女士多次规劝,张先生一直未回心转意。2016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孩子全部由男方抚养,女方净身出户。

据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钱冬梅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女士的收入全部用于了家庭支出,并无存款。而张先生常年在外做生意,很少承担家庭支出,李女士也并不掌握张先生的财产状况,仅听说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具体位置被告并不清楚,故很难举证确实存在该房产,更无法主张依法分割。经法院审理,由于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已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条件,故判决离婚,孩子每人抚养一个,因双方均未举出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李女士未分割到任何财产。

案例二

任城区王女士与周先生2015年相识,王女士当时已经34周岁,由于年龄较大,家里亲友都催促王女士尽快完婚,因此两人在认识两个月后就登记结婚。婚后王女士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且周先生有暴力倾向,一言不合便对王女士拳打脚踢。经女方老人多次规劝,周先生仍未有改观。

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钱冬梅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2016年4月份王女士因不堪忍受这种家庭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王女士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收集家暴证据,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钱冬梅说,对于家暴,受害者一定不能一味忍受,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可以找有关部门调解,危急情况下要有报警的意识,受伤后要去医院就诊,并注意留存病例。特别是《反家暴法》出台以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采取这些措施,一是可以保护自身安全,二是可以留存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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