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两项《条例》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泗河保护管理以及规划开发等内容。
道路两侧超范围经营
个人罚款不超200元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具体事项,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标准。
其中对擅自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擅自圈占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方式,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
《条例》中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例如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及个人不能乱扔垃圾等,若市民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则要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在立法体例上,《条例》首次采用义务规范与法律责任合并为一条的表述形式。首先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接着规定了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泗河保护管理更精细
“河长”管规划、开发
济宁市制定出台《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泗河管理条例》)。《泗河管理条例》是济宁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
《泗河管理条例》主要由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开发、河道保护、防洪安全等内容构成。通过地方立法推行“河长制”,突出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强化了雨洪资源的统一调度,以及明确了水权转让制度。
“河长制”模式,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泗河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泗河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了在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规划控制区的管控事项等。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条例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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