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鹰隼被判10年半 极品猎隼可卖10万美元

2016-11-22 17:56:33 来源:济宁新闻网

闫啸天所捕的燕隼闫啸天承认,知道自己卖的是燕隼

闫啸天所捕的燕隼

闫啸天所捕的燕隼闫啸天承认,知道自己卖的是燕隼

闫啸天承认,知道自己卖的是燕隼

新闻回顾:郑州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 检方否认重判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半续:村民曾联名写信求情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一案,俨然又要变成一出俗套的互联网新闻反转大戏。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啸天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

事实上,如果公众的注意力不是只被耸人听闻的标题所吸引,便不难发现,如今我国的猛禽盗猎现象已经形成的一个完整的利益链,到了不打击不行的地步。大学生闫啸天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他是捕鸟者,是开端,在此之后是长长的贩卖链条,是城市中的“玩鹰”爱好者,甚至是中东的富豪卖家。据说,仅在沈阳一个城市,每年被倒卖的猛禽就可达几百只。

在黑市上,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但背后是残忍的训练过程,“有的玩家甚至要玩死10只左右,才能练出一只。”

这次的案件中,仍有舆论质疑此案量刑过重,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者眼中,这恰恰是官方长期执法不严的后果。专家还指出,我国的法律不是太严,而是不够,“保护濒危动物不能只保护‘生物塔尖’,生物链上的塔身和塔基也应一同保护”。

充满疑点的报道

近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引发不少同情。在新浪网的一次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这是怎么一回事?较早报道这一事件的《法制晚报》是这样描述的: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根据这一报道,不少网友认为该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属无心之过,法院量刑不当。

闫啸天的父亲也紧紧咬住这一点。闫父说:“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可惜闫父的说法只能代表自己,证据显示,他的儿子并没有这么无知。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他的朋友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警方也指出,闫啸天二人在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受保护的动物。

另外,警方还从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闫啸天曾多次向别人讲述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

法院认为,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购鸟人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闫啸天二人主观明知。

还有网友从最初的报道中发现了更多不和情理之处。自称是一名猛禽救助师的网友“鸟窝里的猫妖”在果壳网发文称,燕隼属于猛禽,繁殖力不强,每年产卵只有2-4只,且普遍存在巢内竞争,因此12只鸟不可能只是一窝。而猛禽的领地全都很大,想找4-6个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怎么可能是在家门口所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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