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在台州打工的张某带着十几个孩子上山摘杨梅。途中,10岁女孩小丽不慎滑入蓄水坑,12岁男孩小江跳下水去救人,然而,会游泳的张某怕被家属赖上讹钱,选择袖手旁观,眼看着两个孩子溺亡。近日,张某已被玉环公安部门以“间接故意杀人”刑拘(6月26日《钱江晚报》)。
“小悦悦事件”后,见死不救是否入罪一度引发社会讨论。此次台州男子不出手救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叫好,认为只有见死不救入罪才能遏制冷漠旁观,也有网友质疑,“如果见死不救就是故意杀人,小悦悦事件里的人为什么都没判刑?”
这两种观点都属于误读。本案并非新鲜事物,也不是对广义上的见死不救追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的危难是因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施救才要负法律责任。此前,各地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诸如小偷跳河,失主见死不救入狱;妻子服毒,丈夫放任不管获罪的判例。在本案中,作为成年人的张某,带一帮未成年的孩子去玩,理应负有临时监护责任。其有能力去营救却袖手旁观,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过,这样的法律责任,并不等同于一些专家和民众呼吁的“见死不救罪”。
当然,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不负特定义务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也构成犯罪。比如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怠于给予救助罪”,“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就此而言,我们似乎也可以借鉴其司法经验,去掉“间接故意杀人”的前置要件,对一切见死不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遏制见死不救,并非入罪就灵。一方面,如何界定当事人有救援能力却不积极救援,就是一大难题。尤其当现场缺乏第三方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更要陷入“自证其罪”的悖论。同时,正如卢梭所说:“公民不自由,全体公民迫使他自由,公民不道德,公权力迫使你道德,最后将铸造人间地狱”,用法律绑架道德,难以获得公众自发的心理认同,到头来很可能事与愿违。以前是有人看见了不去救,以后人们干脆直接绕道走,其结果更糟糕。
事实上,路见不平出手相助,既是一种人性本能,也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当下见死不救事件之所以频发,除了道德滑坡外,更重要的还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不同版本“彭宇案”深深改变了人们的价值取向,严重抑制了爱心和责任感的释放。本案中,张某不出手相救,也是因为怕被家属赖上讹钱。
救赎见死不救,不能靠“间接故意杀人”这样的负面惩戒,而应是保障权益、解除后顾之忧的正面激励。是时候出台我们的《见义勇为法》了,让人们不再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勇敢地伸出援手!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