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作者 刘昌松
李易峰事发后离开现场,涉嫌事后逃逸,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情况下的“撤离现场”。
据新京报报道,27日3点左右,明星李易峰驾驶一辆临时牌照已过期的白色兰博基尼跑车,在北京朝阳区大郊亭桥北侧撞上桥墩。目击者称,事发后车主并未第一时间下车,随后迅速离开现场。李易峰工作室发出声明,称其因早上8点要到摩纳哥工作,嘱咐工作人员向交管部门报备,并为临时牌照过期道歉。北京交管局方面表示,将依法处罚此事。
这确实算不上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也无重大财产损失,但也不是纯粹的单边事故,因为确有路政设施被撞坏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证实,被撞桥墩主体结构未受损,但桥梁泄水管被撞坏。该损失依法由保险理赔或李易峰自身承担,并无异议,但这不是问题关键。
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原因,应该与李易峰作为当红明星的特定身份有关,但也不是单纯的身份关注,或替李“心疼”豪车受损,而是这起小事故中的交通违法之处并不少,暴露了有些人对交通法规的不够尊重。
首先,李易峰驾驶车辆的临时牌照已过期,这相当于驾驶无牌照车辆,这样的车辆本没有路权,不应上路。依相关规定,该交通违法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但应记12分之最高罚分,并可以暂扣车辆,直到补办牌照才能发还。
其次,李易峰还涉嫌肇事后逃逸。因为其撞上的桥墩属公共设施,其是否有损坏,损坏有多大,应报警后在场接受事故调查,否则即涉嫌逃逸。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李的行为属于弃车离开。按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其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
有人认为,李易峰事发后离开现场难以定性,因为道路交通法存在模糊地带:其一方面要求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又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但本案不是后者所述情况,因为事发凌晨三点,被撞桥墩管理人员不在场,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前提条件,因而并不适用。
其三,还有人怀疑李易峰为逃避醉驾才选择逃逸,这可是存在刑事责任的更严重交通违法。这种怀疑因李易峰离境难以证实,但无疑会让李易峰付出声誉受损的代价:毕竟,事故发生时离其登机还有四五个小时,他初步接受警方调查,若不存在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情形,后续事宜征得警方同意,完全可以委托工作人员来代理,不一定会影响登机。
值得注意的是,遵守道交法规,没人可以例外。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只有更加模范地遵守法规的义务。
李易峰在撞上公共设施后,哪怕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及时报警,亲自在场接受交警调查处理。要知道,作为当事人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借口工作忙或要登机出国等而交给工作人员来办;即使案件处理确实会导致重大事务被耽误,乃至因违约损失惨重,那是违法应付出的衍生代价。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