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裸身坠楼”,知情权应该满足

2016-12-30 03:28:4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欧阳晨雨 时评作者

对于公众所关切的问题,由作为当事一方的学校解读,势必会降低这种“解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团迷雾,仍是一团迷雾。尽管事发11天了,这起“女大学生裸身坠楼”事件,还在云遮雾罩中。

据报道,12月18日凌晨,一位山东临沂齐鲁师范学院外语系商务英语专业2015级的女学生李娜,从高新校区学生公寓阳台裸身坠楼身亡。

之后,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排除他杀。而校方也表述,该学生平时就有裸睡的习惯,身上伤痕可能是在跳楼的过程中造成,且否认李娜与室友有矛盾或被刺激的说法。

看起来,这是一个不无“合理”的解释。公安机关确定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结合走访调查、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综合以后才能得出结论。况且,通常而言,在一起关注度较高的舆情事件中,官方的公开表态也很难“无中生有”。

但是,对于当地警方结论、校方陈述,家属并不能接受。如果这是一种情感上的“不能接受”,其实情有可原。问题是,从披露信息看,还有不少“蹊跷之处”,由此,也给了家属“不能接受”的事实空间。比如,之前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坠楼前到底有无争吵?为何把室友拉黑、到底有无重病?李娜和宿舍同学都有裸睡习惯?性格是否内向不合群?这几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其回应了公众关切,更关系案件的最终“定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些问题的“解读”,并不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而是由学校作出。虽然是一种官方表态,但作为当事一方,在无法割裂自身与其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势必会降低这种“解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谁又能保证,这番有利于校方的“解读”,不是为了撇清干系、回避责任呢?

尤其是那几本日记本,在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自杀倾向”等问题上,证明作用举足轻重。当初,微博网友称坠楼女生“写有四本日记”,却遭到了其室友赵某否认,结果却是公安机关证明“有”,正在“拍照存据”。这位“微博网友”是什么身份,为何室友不能发现,他却能了如指掌?如此重要一环,当地公安机关亦未明示。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特别明确,公安机关必须向被害人亲属通报案情,但有关限制性规定,无非是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推及开来,在这起事件中,既然都已作了拍照等保存证据处理,为什么连当事人父母也不能看日记呢?

这是一个注定不能复原的事件,只能凭借各种证据,在不断拼接中逐渐接近真相。同时,这也是一起舆情事件,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家属乃至公众的知情权益,如此才不会让“猜测”占了上风,才不会有更多的“对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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