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如果要把举报认定为诬告的话,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这是件大事,也是值得传播的重要信息。
11月29日,中纪委官方网站发布题为《想举报,还在犹豫要不要实名?带你认识实名举报》的文章。对于检举控告的内容失实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央纪委信访室的回答是: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无疑,举报与认定诬告之间,就应该有“防火墙”。
在反腐工作中,实名举报作用毋庸置疑。但举报之后会不会遭遇打击报复,是每个举报人最为担忧的普遍问题。诬告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从过去的案例看,一些官员被举报之后,比较常见的辩护和反击策略,就是指责对方诬告。如果被举报者拥有绝对话语权,就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将举报者倒打一耙,扣上诬告的帽子。所以中纪委再次明确诬告的认定标准,是解决实名举报者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
举报只是一种手段,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发挥监督腐败的正面作用,也可能沦为构陷的工具。重要的是怎样通过制度设计,减少其负面效应,发挥其反腐利器的一面。
中纪委明确的“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就是一种积极尝试。其传达的信号是认定诬告,必须有更高一层的党委或纪委认定,而不能由被举报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只有相对超脱的第三方裁决,才能保证客观看待举报内容,从而对举报双方有理性的评估。这种不能“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原则,应成为更明确的刚性制度,无论哪个层级的官员被举报,都应有更高级或者第三方权力机构来认定,以保证对举报的处理客观公正。
对于举报的诬告认定,理当更为严格。尤其是,党员干部接受监督,本是身份使然,即便举报中存在一些偏差,只要不是恶意诬陷,也应该持以较宽容的态度。
在推行“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后,未来还可以进一步上升为刚性的党纪国法,以充分保证实名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在举报与认定诬告之间,设立“防火墙”的确是一项实现举报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