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时评作者
11月29日晚,天津交管部门在位于红桥区的人民医院周边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与以往不同的是,天津交警首次将被查处的酒驾人员带到医院太平间门前接受生命教育。(人民网11月30日)
没有人不痛恨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将酒驾人员带至医院太平间门口接受生命教育,似乎既契合了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也呼应了执法创新的需要。然而,理性视之,这样的普法教育创新还是慎重为好。
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不仅被公众所熟知,也体现在法律对于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驾更是已经入刑。就此而言,法律对酒驾的惩戒不可谓不严。将被查处的酒驾人员带到太平间门前接受教育,虽说是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果,却有法外惩戒之嫌。
相关方面回应称,此次酒驾夜检行动的教育地点选择医院太平间,有特别的用意。因为这里每一具尸体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者,尤以事故为主,目的是进行交通安全体验式再教育,让驾驶人意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虽然被查处人员可自愿决定是否到太平间前接受教育,但在接受警方执法的情境中,这种自愿其实是不充分的。而且,该方式的生命教育效果也不确定。在各种摄像设备的拍摄下,这种执法与教育甚至具备了“表演”性质,可能消解执法教育的严肃性。地点选在太平间门口,也可能引发对逝者不敬的争议。
近年来,类似的交通执法创新多有出现。比如,前不久深圳交警罚开远光灯者看远光灯,一些地方将交通违法记录抄告给违法者的单位,一些地方还动用财政经费奖励交通守法者,等等。这些举措打着执法创新的名义,但因为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在效果与必要性上也存在争议,大多昙花一现,不了了之。
这些执法创新推出的时间节点往往耐人寻味。比如,不少发生在“最严执法月”“交通安全宣传月”等特定背景下。这次的太平间门前接受生命教育,也是为了呼应“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普法宣传活动。由此可见,创新固然契合了某些执法普法活动的需要,但执法创新应当避免临时性“应景之作”的嫌疑。
执法、普法确实需要创新,但并非只要大开脑洞、大搞奇招就水到渠成。创新的“尺度”与规范很重要。创新得恪守法律边界,遵循“非必要而不为”原则。否则,“心血来潮”式的创意执法反而会消解执法权威与公信。揆诸现实,较之于执法创新,我们恐怕更需要执法的刚性与定力。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