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校园欺凌再游离法治之外

2016-11-15 03:26:45 来源:济宁新闻网

社论

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园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轻处理去消解法治震慑力。

日前,首次由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呈高发势头。而为了治理校园欺凌,教育部也非首次出招了。今年5月,教育部发文,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

但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仍总是坚持内部解决、行政处罚,息事宁人,以校园欺凌“家丑化”心态处理问题,而非报警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来追究这些欺凌者的违法、犯罪责任。

发生校园欺凌,最应该做的,必须是依法严惩,这是维护被欺凌者权利,也对所有学生进行基本规则教育的根本途径。只有严格依法对欺凌者追究法律责任,才能对校园欺凌起到警戒作用。

当然,“依法”也需要有法可依。这几年一些地方发生的中小学生恶性犯罪事件,如“小学生弑师”,每每引发社会舆论及法学界、教育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是否应适当降低“法律责任”的年龄标准,总是成为争议的焦点。争议归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有些常规教育手段已不适应校园欺凌事件多发的态势了。当有的孩子随意说出了“我没成年,所以杀人不偿命、不坐牢的”的“法律知识”时,他们难免会无所顾忌。

在此语境中,对实施欺凌、暴力的中小学生采取的以资惩戒的适当矫治措施中,更好地把握“适当”的度很关键。《意见》指明,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根据欺凌、暴力等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地采取惩戒措施,乃至采取了“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的方式,这其实也是着眼于弥补对校园欺凌的惩戒断档的缺陷实施校园欺凌者因年龄是否满了法定刑责年龄,而得到判若天壤的对待。很多欺凌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动辄因未满法定刑责年龄而免于惩戒,只是由家长管教。此前的广西13岁少年杀3人仅被教养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在降低刑责年龄仍存争议的背景下,对校园欺凌者增加惩戒的层次性,实现惩戒力度跟犯罪严重程度的对应,这很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收容教育不能步“劳动教养”的后尘:必须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操作“收容教养”,也明确何谓“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细化规定的刚性确保惩戒力度的“一体性”,而不能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说到底,绝不能让校园欺凌再游离于法治之外。防治未成年人欺凌,不能以校园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也不能以畸轻处理去消解法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性。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要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宽严相济”,在处罚失之于宽之时,补上必要的“严”,也符合“罚当其责”的法治内涵。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