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时评作者
随着发红包的兴起,京城越来越多的餐馆引入了“打赏”机制,如果对服务员感觉满意,顾客可以现场扫二维码支付“赏钱”。对于收费新模式,没有给小费习惯的中国消费者普遍表示反感。记者走访了解到,个别餐厅实施的打赏制由自愿走向索要,经消费者投诉后餐厅已紧急叫停。
事实上,在当今“互联网+服务”时代,“打赏”机制已并不鲜见。比如,微信朋友圈中的相互点赞和发红包,其实就是一种“打赏”机制。再者,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兴起,网友对公众号中文章的认同方式,除了点赞,还可以支付“赏钱”。至于顾客对门童的“打赏”,更是司空见惯了。如此语境下,作为充分竞争的餐饮服务行业,引入“打赏”机制,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谓“打赏”机制,就是基于顾客自愿支付的对服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奖励机制。这种“打赏”机制,在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之为“小费”,且非常流行。但在中国还是个新鲜事物。同时,由于国内消费习惯不同,许多消费者对这种“打赏”机制并不认同,有的甚至比较反感。然而,不认同也好,反感也罢,大不了不对服务人员进行“打赏”,甚至可以“用脚投票”,没必要全盘否定“打赏”机制的合理性。当然,“打赏”机制的合理性是有前提的,即消费者自愿;否则,就是一种强制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服务行业,旅游行业率先承认了“打赏”机制的合法性。2015年8月,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也就是说,过去被认为是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首次被界定为合法收入,终结了导游“小费”存废之争。
因此,对于“打赏”机制,不可盲目“打压”。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应针对“打赏”机制,出台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配套细则,如重申“消费者自愿”原则、明确“打赏”标准、引入协商机制、强化惩戒措施等。其中,“消费者自愿”是前置条件,即没有“消费者自愿”,就不存在“打赏”机制。同时,一旦有服务人员强制收取“赏钱”,或采取强制消费等手段,变相强制收取“赏钱”,消费者完全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及时维权。特别是针对“打赏”机制,也应该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旦有服务人员进入“黑名单”,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关服务工作,加大对强制收取“赏钱”等不文明行为的约束、惩戒力度。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