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作者 王聃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换而言之,曾经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上庭的行为将被禁止。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出庭”,这不是最高法首次提出类似的要求。早在去年2月,最高法召开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用,加强人权保障,是现代诉讼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法接踵发出的通知,无疑是在重申这样的常识:任何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从审判正义的角度来讲,既然只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法庭尚未最终宣判,那么作为被告的他,仍然只能是法庭中的诉讼主体,他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法治精神,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理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由此来对比,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穿囚服出场,自然与此背道而驰,理当被纠偏与禁止。
希望最高法的通知与强调,能够迅速地在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中被兑现,因此而生的思考显然也不能停止。如果说司法活动是一个链条与整体,任何人未经审判都无罪,那么在法院诉讼活动之前的“公安环节”,是不是也要遵循类似的规定?那些被公安部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法定意义上“有罪的人”,此时同样不宜给其穿上囚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身着囚服或号衣,严格地来审视,这并不正当,也需要被禁止。
严格而论,此前的司法部门之所以迷恋给犯罪嫌疑人穿上囚服,不过是在制造出刻意的“身体标签”,让犯罪嫌疑人更像“犯人”,以便从人群中一眼就可识别出来。这是一种羞辱,也违背了基本的诉讼原则。刑案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他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正因如此,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不能着囚服、剃光头,还应该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参与诉讼。这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被执行,在禁穿囚服之后,它们也需要被复制与推广。
我们总是在不懈发问:审判正义该从何处来?司法正义怎样才能距离普通人更近?其实任何宏大的改变,都是从微小的细节开始。任何人未经审判其实都是“无罪”的,所以不必给其提前披上一件充满别样色彩的“囚服”。“尊重身体”才能距离司法正义更近一些。最高法连续的“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出庭”规定,说到底不过是一次常识的宣告。这样具体的司法改革,理当有着现实的涟漪效应。我们期待,“禁穿囚服”的杠杆,能够撬动更大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