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波 时评作者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对于“职业打假人”,社会舆论一直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有人认为,这些人以打假为职业、以获利为目标,缺乏道义基础;但也有人认为,只要商家贩售的商品质量的确存在问题,“职业打假”就有存在的理由,而且,他们也给消费者示范了一套成熟的维权路径。比如说如何取证留存、如何鉴定真假、如何投诉并索赔。
但是,部分“职业打假人”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把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赔偿机制变成了纯粹的利益交换,给企业施压、钻法律空子、“收钱噤声”,甚至有人不守规矩非理性消费、“恶意打假”。
虽然对“职业打假”不必全盘否定,但在市场经济不完善、法律仍有空白的前提下,工商总局调整消法部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有其必要性。
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和构建普通消费者方便快捷的维权机制。
既然“打假”可以成为一种职业,说明维权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复杂和困难,这提醒每一位普通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这样的打假,才真正应该得到消法支持,并且在社会道义方面完全站得住脚。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