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化只是开始的结束

2016-08-02 07:16:39 来源:济宁新闻网

陈永伟 专栏作家

在经过了长期的酝酿之后,《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在7月28日出台了。在苦盼了几年之后,网约车终于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将在整个中国交通运输史,乃至整个中国改革史上留下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在为网约车终获合法地位欢呼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监管和规范网约车,引导其健康发展这个议题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在本文中,笔者想就如下几方面问题表达一些看法:

一是网约车服务人员资质的获得问题。在《暂行办法》中,对于欲从事网约车服务人员的资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例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这些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最后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却比较令人玩味。当然,这一条规定应该是相关政策部门的良苦用心,为照顾地区差异而留下灵活性,但过多的灵活性也可能让人们很难把握政策的尺度。

事实上,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对于网约车服务人员资质的获得都有一些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比较宽松,而有些地方则较为严格。举例来说,某市曾经考虑过让所有网约车司机参加考试来获得服务资质,但该市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司机众多,而每月可能安排的考试人数却十分有限。据估计,如果要让该市现有的网约车服务人员全部通过考试获取资质,将需要十多年时间。显然,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则去规范网约车服务资质的获取,就会严重限制网约车的发展,其合法化也会有名无实。

二是网约车的定位问题。关于网约车的定位,《暂行办法》并没有明确给出说法,只是给出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的原则。

这里,“差异化经营”一词是十分值得玩味的。什么叫“差异化”呢?有的官员和学者认为,这是指网约车应该提供所谓的高端服务,并收取较高的价格,而传统的巡游车则承担相对的低端服务,同时收取较低的价格。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理解显然是过于狭隘地理解了“差异化”,如果用这种思路去要求网约车,则可能对市场的运作效率造成损害。

从学理角度看,差异化可以指商品品质层次上的不同,也可以指服务对象的不同。具体到出行服务,如果服务的线路不同,也可以认为是差异化的。事实上,在现实中,由于竞争动机的驱使,不同的车辆会很自然地去选择不同的服务路线,从而自然产生差别。根据我们用滴滴平台数据所做的一项研究,专车和出租车在服务的线路上有很大不同。其中专车更多服务短途需求,而出租车则更多服务于中长途需求。而且,有趣的是,按照实际距离看,使用专车的成本是小于出租车的。如果我们漠视这种由市场本身形成的服务差异化,而人为制定一套标准,搞出个品质上的三六九等,那么不仅会损害市场运行效率,还会在事实上剥夺了用户选择质优价低出行的权利。

三是网约车的定价问题。众所周知,网约车是通过低价策略进入公众视野的,而此次《暂行办法》则对于网约车的价格策略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根据一些专家的解读,以后我们可能很难再见到诱人的补贴和价格战了。

尽管监管部门的初衷在于规范市场秩序,但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还是值得商榷的。在市场中,价格竞争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出行服务这种相对于同质化的服务,价格竞争还可能是企业的主要竞争手段。在什么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价格,应该是企业的权利。如果强行规定一个高于成本的价格,那就是剥夺了企业的这种权利,并保护了落后,导致优胜劣汰不能有效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理解为人为维持了一个价格的卡特尔)。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交叉补贴等商业模式盛行,我们是很难对运营成本和收益进行度量。设想,如果对于一个平台,它为每个订单补贴1元,从而让价格低于运营成本,但与此同时,由于车辆更多接单,平台由此可以获取更多的订单信息,并用这些信息赚得了1.5元,那么,我们是否还能认定平台实施了低于成本的定价策略,扰乱了市场秩序?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他还有问题也有待探讨,例如,网约车的使用年限、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关系等,这些都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出更为科学、详细的规范。套用丘吉尔的一句名言,我们可以说:网约车的合法化并不是网约车问题的结束,甚至不是结束的开始,它只是开始的结束。

济宁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