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祸”精神病人能否做到应收尽收

2016-06-11 07:11:38 来源:济宁新闻网

新京报社论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收治存在经费来源不明确、家属不配合、机构设施不足等问题,导致收治效果不佳。未来即将出台的《强制医疗所条例》有望破解这些难题。

6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

近几年来,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已成公众安全的“不定时炸弹”。根据专家披露的数据,近年来全国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其他80%的病人都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收治,尽管有关部门三番五次发文,要求各地筛查重度精神病人,并及时收治,但效果并不理想。

之所以会有如此结果,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有关方面尽管给了政策,但是并没有明确谁来为这一政策买单。二是家属许多时候并不配合。由于精神卫生法已确立了自愿治疗原则,许多时候,尽管一些精神病人可能具有危险性,想要及时强制收治并非易事。三是我国的精神病治疗机构建设存在长期的欠账,许多地方的精神病院床位非常紧张。

而未来即将出台的《强制医疗所条例》,有望破解以上三个难点。

首先,条例的送审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所经费开支单立账户,其修缮、工作人员费用、被强制人员治疗、生活等所需经费的开支,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保障。强制医疗所新建、扩建和迁建应当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这就明确了“惹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经费来源,解除了执法机关的后顾之忧。

其二,条例的送审稿对于强制收治的范围界定更加精确,也就是只适用于“惹祸”精神病人,即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虽然精神病人收治的程序很复杂,但对于具备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收治,相关的程序则较为简便和快速。精神病人若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就不该将家属是否配合作为强制收治前提。强制医疗所的执法机关性质,显然更有利于推进“惹祸”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其三,强制医疗所的建立,带来的是增量资源,并不会挤占目前精神病治疗的资源。而且相对于一般精神病院,强制医疗所的定位和管理方式,更适合于“惹祸”精神病人的康复治疗。

纵观《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全文,亮点颇多。当然,条例送审稿也有一些需要细化和完善之处。

例如,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强制医疗所的经费保障,但是强制医疗所是否能做到应收尽收,仍是个疑问。实际上,在我国,类似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同样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但由于这些机构数量不足,在一些基层甚至是空白,导致应当获得国家救助的老人儿童,并不能应收尽收。所以,强制医疗所应当避免重蹈覆辙,建议根据重度精神病人的发病比率,对强制医疗所病床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比率做出硬性要求。

又如,按条例送审稿规定,需强制收治的人有两种,一是实施危害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人,二是将要实施危害的人。前者很好界定,但后者操作起来恐怕不简单,很容易引发争议。所谓“将要实施”,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如果不对其内涵进行进一步明确,完善甄别程序,未来有可能出现随意扩大强制收治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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