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由其提起的诉云南省怒江州环保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获法院受理。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组织提起的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然之友称,这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首次尝试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据自然之友介绍,2016年12月19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怒江州环保局关于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近日,自然之友接到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两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被立案受理。
本案涉案企业为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之友称,这家公司投资建设的15000吨高氯酸钾项目位于云南怒江中上游,海拔1800米左右,紧邻丙中洛风景区、高黎贡山、北邻梅里雪山、东接白马雪山,是“三江并流”自然遗产腹地。2014年7月,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多项国家法律法规,系严重违法项目。
自然之友披露,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化工项目选址于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附近,与周边村庄的饮用水源地、怒江一级支流古泉河仅几米之隔。自然之友认为,这一项目的建成将给当地生态带来极高风险,对怒江大峡谷生态破坏后果巨大,且原有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该项目所生产产品为高氯酸钾,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主要用于炸药、焰火及火柴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六价铬、氢气、氯气、氯化氢等危险、有毒物质产生。”据自然之友介绍,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高氯酸钾发生爆炸的死亡半径为98.9米,重伤半径229.1米。然而该项目紧邻村庄,距最近的日王念村仅115米。
自然之友引用这一项目环评报告称,该项目每年将产生15吨的含铬废渣,铬渣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要交由昆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自然之友认为:“福贡县距昆明680公里,长距离的铬渣转移,成本昂贵,中途一旦发生非法倾倒事件,很可能导致“2011年曲靖铬渣污染案”重演。“三江并流”自然遗产腹地属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极其困难。
自然之友告诉记者,2015年5月4日,针对涉案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怒江州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活动,缴纳5万元罚款,并限时要求其于2015年5月30日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并且怒江州环保局在明知涉案项目违反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贡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8日仓促通过了涉案项目的环评审查,作出《怒江州环保局关于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新环保法第61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以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自然之友认为,怒江州环保局作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行政处罚以及环评批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自然之友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怒江州环保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怒江州环保局关于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据自然之友介绍,就怒江州环保局的违法审批行为,其早在2015年5月18日就向怒江州环保局寄出《关于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函》。
该意见函中明确建议,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化工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不易仓促通过环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召开听证会。2015年10月21日,自然之友再次致函怒江州环保局,请求依法撤销《关于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制图/高岳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