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由乡镇政府组织强拆,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主体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违章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政府组织强拆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25日,花溪区孟关乡人民政府将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在孟关乡沙坡村的35000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导致数万条轮胎以及配件被掩埋地下。
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是贵州省轮胎行业的龙头,代理国内外知名品牌有11个。由于清理这些被损坏轮胎、掩埋的货物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而再进入市场的质检难度极大,因此这些积压的轮胎,导致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内各地州市、乡镇近1000家商户的供货违约,致使每户按约定铺垫的前期铺底资金和按额度赊销轮胎大量货款难以收回。
满目疮痍的仓库,一张张损失报告,加之公司信誉等间接损失,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遂一纸诉状将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人民政府起诉到南明区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就扩建部分的厂房合法性展开激辩。孟关乡政府认为,原告公司在孟关乡沙坡村一、二组的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违章建筑,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作出责令整改、限期拆除、催告和强制的行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对此,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孟关乡是2013年才出规划图的,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入驻,并且早于2011年就办理了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此次拆迁属于突袭式强拆,现场未制作任何笔录,被告也没有通知原告到场,听取原告陈述与答辩,导致原告来不及将大量的货物妥善清场保管,致使数万条合法轮胎被掩埋在废墟中,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性质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乡镇企业,其进行的也不是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因此在其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向规划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而不是被告所称的应向被告办理建设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孟关乡政府并不具有土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资格。
2016年5月,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孟关乡政府此前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审判决后,花溪区孟关乡政府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确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查处主体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孟关乡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并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该违章建筑执行决定的法定职权。贵阳中院据此维持原判,确认孟关乡政府组织的强拆行为违法。
据悉,目前,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正筹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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