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申请撤销“非遗”案宣判

2016-12-28 03:41:58 来源:济宁新闻网

北京12月27日电(吕春荣)今日上午,北京首例申请撤销“非遗”案正式在北京四中院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袁某对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文委二被告的起诉。

据媒体报道,今年,六旬老人袁某发现,他制作并申请的“古建筑模型扎小样”虽然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自己并未被评定为传承人,于是他决定起诉西城区政府以及西城区文委会。该案件于今年12月2日在北京四中院开庭。

原告称政府违法将其手工项目列入非遗

原告袁某诉称,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说明“代表性实物”是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据。二被告向原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并未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其调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他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众所周知传承离不开传承人,“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尚未列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遗产项目,属于西城区独有的项目,但二被告没有确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故不能将该项目实际传承。

综上,他认为,二被告的上述做法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同虚设,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

被告西城区政府辩称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西城区政府辩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西城区政府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机关,也没有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法定职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撤出名录公告的规定,综上,西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西城区文委辩称,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申请撤销。

第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据此,西城区政府是公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主体,西城区文委是实际业务操作部门,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第三,西城区政府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具体工作符合法定程序。申请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西城区文委专门为此实地调查,该项目真实存在。

第四,该项目立项以来,西城区文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并实际开展了组织培训、编辑宣传册、组织参与评选等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该规定未将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列入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范畴,且现行法律并无必须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

宣判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12月2日,该案件在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审理终结,并于今日宣判。

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对西城区政府的起诉。法院称,原告袁某对未被命名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出异议,但西城区政府公布的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不包括代表性传承人的内容,故该异议不属于本案合法性审查的范畴,且在公布名录后,西城区文委开展了对列入名录中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的相关工作。综上,原告与西城区政府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对西城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原告对西城区文委会的起诉。北京四中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袁某要求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文委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但本案中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的实施主体是西城区政府,故原告以西城区文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完)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