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12月1日电 (记者 罗云鹏)经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下称《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填补了该省社科领域立法空白。
该《条例》共分6章36条,总则部分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社科普及概念、坚持原则、政府和部门责任、社科联职责等。
在分则部分,《条例》将每年5月定为社科普及月;明确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青妇团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学校、村(居)委会、家庭、公共文化、场馆、出版发行机构、媒体以及志愿者等的普及责任。
此外,《条例》在保障与激励中,一并明确了包括财政支持和保障、社科普及信息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建设与利用、社科普及产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表彰奖励、社科普及活动禁止行为等。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社科普及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和社科普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青海省社科联常务副主席刘伟介绍,《条例》作为青海省首部社科领域地方性法规,自2014年开始酝酿,期间六易其稿,《条例》施行后将成为西北五省区第三个出台该类《条例》省份,标志着青海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保才让表示,该《条例》与以往地方性法规相比,法律关系主体带有全民性,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兼顾规范社会责任,并体现了集成创新。(完)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