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车祸亡获赔子孙争赔偿引纠纷

2016-11-15 03:38:0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法院分割依据:赔偿款性质、经济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紧密程度

年过八旬的王老伯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留下一笔逾24万元的赔偿金。然而,就因为这笔赔偿金,王老伯的子孙们争执不下,最后闹上公堂。谁有权可以分这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又该怎么分?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胡名态、付斌

2013年8月,86岁的王老伯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后入院接受治疗,不幸于2014年4月身亡。事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王老伯247654.31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该笔赔款交由法院代管。

王老伯育有七名子女,老伴多年前过世,大儿子先于王老伯身亡,老四则在去年1月因病过世。如何分配王老伯留下的这笔逾24万元的赔偿款,子孙们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

老六认为,在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中,其他亲属都同意保险公司按照21万元的金额赔偿,只有他要求增大赔偿金额,且为此独立承担了相应增加的诉讼费用740元,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因此赔偿款中超出21万元部分应酌情多分给他,但其他亲属并不同意。经多次商议未果,老六决定上法院起诉分割赔偿金。

据悉,被老六告上法院的除了其余在世的四名兄弟姐妹外,还有已故老大的两个儿子阿俊、阿威以及老四的外甥女小林,因老四生前曾立下遗嘱并公证,要将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都遗赠给外甥女小林。

依据老五的书面答辩状显示,在父亲去世后,家族成员先是与保险公司打官司,后来,家族成员又因继承纠纷再次闹上法院,如今为了分割赔偿款又再次反目,争端不断,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老二在庭审中称,在父亲住院期间,他花费2000多元交通费,请求法院分割时予以照顾,而弟弟老六已在继承纠纷中多分多占,在本次诉讼中还要主张多分款项,理据不足,此外,弟弟老四多次拒绝对父亲继续治疗,应剥夺他的相应权利。

老三则称,他为父亲发生车祸一事,多次前往与交警交涉,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等贡献最大,还产生了较多交通费。此外,代位继承人阿俊、阿威没有尽扶养义务,应适当少分款项,转继承人小林因为公证手续不齐全无权参与分割。

阿俊、阿威则认为,他们有代位继承权,不同意将超出21万元的部分多分给老六。老七和小林没有应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扣除交通费后余款按遗产性质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赔偿款247654.31元应由王老伯的近亲属共同取得,根据赔偿款的性质、权利人与王老伯在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酌情进行合理分割。

以王老伯身亡时为时间节点,有权分得赔款的近亲属包括:儿子老二、老三、老六,女儿老五、老七,孙子阿俊、阿威以及小林,因为阿俊、阿威是已故大儿子的直系血亲,而在老四死亡后,其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小林。为此,原告和七名被告全都有权分得涉案赔偿款。

针对保险公司赔付247654.31元中包含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这些费用均应按遗产分割。为处理王老伯交通事故纠纷等事务,老二、老三产生较多的交通费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为此酌情认定两人额外各分得300元。

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对亲属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而本案中原被告都是成年人,经济上与王老伯独立分开,故老二、老三、老六提出的在分割时给予特别照顾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先扣减600元交通费,余款参照遗产性质进行分割。此外,法院连同此前多缴纳的诉讼费1670元也一并进行分配。

判决结果

老六分得36033.48元

老二分得35593.47元

老三分得35593.47元

老五分得35293.47元

老七分得35293.47元

老四外甥女小林分得36223.47元

老大儿子阿俊分得17646.74元

老大儿子阿威分得17646.74元

法官说法:分割遗产中何种情形可多分或者少分?

经办法官指出,在遗产分割中应根据遗产的性质、权利人与被继承人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酌情进行合理分割。

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还出现代位继承情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成为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老大是被代位继承人,阿俊、阿威为代位继承人,对涉案赔偿款享有代为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本案中,老四在王老伯死亡后也因病去世,并立下遗嘱经公证将名下所有的财产均遗赠予外甥女小林,小林即为转继承人,对涉案的赔偿款享有继承权。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