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因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03年1月,洮南市安定镇兴旺村村民孙某某的父亲(已故)与兴旺村签订草原承包协议,承包草原225亩。2012年夏天,孙某某的父亲在自家承包草原内非法开垦草原96.7亩,由孙某某承包给本村其他村民种植农作物。2015年5月20日,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对孙某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2015年5月27日之前)恢复草原植被。但孙某某并未实际恢复草原植被,该草原地块在2015年、2016年仍继续种植农作物,至今被非法开垦的草原植被仍未恢复原状,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孙某某破坏的草原植被,该局未书面回复。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被破坏的草原仍未得到恢复。
为保护草原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