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工作实践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伤害、虐待、遗弃、拐卖甚至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严惩似乎并不能制止这类悲剧的重演,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调研发现,2013年至2015年间,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及其下辖的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等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共办理了18件监护侵害行为案件,其中2013年12件,2014年1件,2015年5件,总体数量降低,但有小幅度反弹的趋势。
调研结果显示,在侵害后果上,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件占28%,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案件占60%,被遗弃的案件占6%,被贩卖的案件占6%。侵害次数上,未成年人只受到一次侵害的案件占61%,经常、反复受到侵害的占39%,且均为性侵害案件。例如张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从2005年11月至2012年10月长达7年的时间里,对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多次强奸行为,导致未成年少女两次流产。
在监护侵害行为类型方面,18件刑事案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4件、故意伤害罪4件、猥亵儿童罪3件、强奸罪3件、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遗弃罪1件、拐卖儿童罪1件。案件主要集中为身体暴力和性侵害两种类型,其中身体暴力案件占50%,性侵害案件占39%,多种形式的侵害行为并存。
在监护侵害行为加害人方面,加害人为亲生父母的占所有案件的56%(其中生父占39%,生母占17%);加害人为继父母的占所有案件的33%(其中继父占28%,继母占5%);加害人为养父母的占11%,全部为养母。从统计中看出,父母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父母单方实施侵害更为常见,加害人为父亲的比例较母亲更大。加害人年龄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7%,19至44周岁的青年人占72%,45至59周岁以上的中年人占11%。加害人文化程度上,小学的占22%,初中的占56%,中专的占6%,高中的占11%,硕士的占5%。文化程度不高是导致加害人法制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监护侵害行为受害人方面,受害人性别上女性占72%,男性占28%,可见未成年女性的比例远高于男性,女性更容易遭受侵害。案发时,受害人年龄不满1岁的占28%;1至3周岁的占17%;4至6周岁的占6%;7至10周岁的占10%;11至17周岁的占39%。可见,被监护人侵害的被害人中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比例更高。受害人家庭状况上,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占22%,再婚或收养家庭占50%,非婚生家庭占22%,一般家庭占6%,可见,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和非婚生家庭的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比例较高。
调研显示,部分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应急处置,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教育辅导、调查评估、集体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等,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此外,因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局限性,处罚措施缺乏犯罪预防功能,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缺失,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资金缺失,专业未成年人社工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对此,相关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立法方面,对刑法罪名、刑罚处罚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完善,如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至一般主体,降低虐待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等;刑罚目的更应凸显其预防犯罪的一面,可以考虑确立剥夺监护权的资格刑;实践中,也应构建多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内设机构,支持非政府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健全从执法者到守法者的普法培训机制。(王亚喆 高芸)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