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建旅游不文明记录 城区民宿客房拟禁超5间

2016-09-21 04:20:36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还包括天坛八达岭长城十三陵等世遗景区 本市拟增“一日游交通专线”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旅游条例”进行二审。条例拟规定,故宫、天坛、八达岭长城等世界文化遗产逐步实行“专任讲解员”制度,未取得景区颁发的讲解员证不得在景区内从事团队讲解服务。此外,规范“一日游”方面,拟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等行为都将给予严惩。

景区

世遗景区讲解员

要有“证”

条例拟规定,本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景区逐步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条例称,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增加讲解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对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对于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该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

民宿

城区“民宿”客房数

不超5间

条例还对“民宿”进行了规定。拟规定,城区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五间以下;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十五间以下。

要求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符合上述规模、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客房数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条例鼓励民宿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不文明行为

游客不文明行为

将“记录在案”

条例还针对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的行为,出台了“记录”制度,若被“记录在案”,景区可拒绝对该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条例称,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同时,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一日游

拟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

非法一日游一直是不可回避的诟病。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非法一日游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应当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立法对一日游管理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为此,财经委员会认为,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电子行程单须注明就餐点购物店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认为,应该加强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范约束作用。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修改为:

“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条例还将规定: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导游擅改行程罚款千元至万元

条例还设有罚则。拟规定: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按电子行程单安排,擅自更改路线,或未取得电子行程单,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导游擅自变更行程或中止服务,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一日游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此外,条例要求:

开展一日游经营或者服务,不得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不得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

不得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等。

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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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性法规将修改或废止

“有贡献私企负责人

可落户北京”将取消

北京晨报讯(记者 邹乐)记者昨天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部分本市地方性法规将修改或废止。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本市现行有效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且此后未进行过全面修订的法规进行适应性评估。清理工作历时一年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表示,本市现行法规形成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早期制定的部分法规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整体质量。

根据清理结果,拟对存在问题的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本市已经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部分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的个别条款,采取简易修改方式,涉及29部法规。对制定时间较早,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实际已不再适用,或者其内容已经全部被之后出台的上位法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所吸收、涵盖的法规项目,采取废止方式,涉及10部法规。对于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况,需要深入调研以进行全面修订或者废旧立新的法规,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逐步进行处理,涉及23部法规;其中亟须修改的内容,通过本次简易修改先行进行,故这类法规项目与简易修改的第一类项目存在一定交叉。

此前,曾有法规明确规定,“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但由于该规定与本市按国务院规定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不一致,这项规定将被删除。

市人大二审“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学校寒暑假应向

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北京晨报讯(记者 邹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二审。条例拟规定,学校应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此外,条例拟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办理责任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同时拟规定,辖区内体育设施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向周边群众性体育组织开放全部或部分校内体育设施,并将对外开放公办中小学校、开放设施或项目、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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