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放”“管”衔接问题

2017-07-18 15:50:10 来源:济宁新闻网
解决“放”“管”衔接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是重要的改革要求。总体来看,简政放权取得了扎实的成效,但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放”与“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彻底解决,会直接影响到简政放权实际落地,进而影响到地方和基层治理的实际效果。

  在“放”的环节,经济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依然存在下放权力不到位或错位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反映,要办一个纯文化的企业也必须进行环评,还让企业交纳环评费用,这其中存在放权不合理问题。又如,有些地方对物业公司的处罚权还没有下放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政府无法制约物业公司的一些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放”权的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也会产生矛盾或摊派问题。这种矛盾某种程度上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比如,省里要求地级市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是20%或40%不等。地级市在具体操作时就会在横向部门之间产生矛盾。因为要下放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很少能从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来精简,由此导致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每个部门都不愿意下放或取消行政权力。结果是每个相关部门都精简20%或40%,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影响了下放权力的质量。可见,以什么标准、从什么角度去判断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否精简到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管”的方面,一些监管部门存在职责未明确界定的问题。像在小区内开餐饮店,涉及到工商局、食药监局和环保局之间监管职责划分。“先照后证”改革取消了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只要工商部门发执照就能经营;经营之后产生油烟问题,需要环保部门查处和取缔。但问题就在于工商局和环保局对餐饮店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几乎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够进入,然而究竟由哪些部门来监管、怎样监管以及监管流程尚未解决。因而,“谁审批、谁监管”就会产生推诿和协调难问题。

  此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人员、机构、经费还存在不配套问题。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真正向监管职能转变的关键,但是放开审批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还不配套。比如,放开注册资金门槛后,设立投资公司需一定注册资金,但工商局无权到银行查账、无法判断资金是否是非法集资等违法所得。所以,有些审批取消或放开之后的监管,解决人员、机构、职责、监管技术等不配套问题也需提上日程。

  由此判断,在推进“放管服”三位一体改革中,“放”与“管”环节中诸多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导致了基层社会治理无法落实。要解决上下级权力下放和同级部门下放权力的矛盾,关键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权力边界,政府究竟应把哪些权力和事项下放给企业主体、社会组织主体,这些不能凭数字多少或者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平均主义摊派来解决。加强监管,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把事前的审批职责、事中的监管职责、事后的处罚权力划分清楚,防止相互推诿。这是协同推进权力下放、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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