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校园欺凌和暴力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

2016-12-29 03:34:13 来源:济宁新闻网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今日指出,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会上,有记者问:法律上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检察机关办案时如何判断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

史卫忠回应,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为检察机关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史卫忠指出,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例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又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园霸凌对策推进法》,该法将“欺凌”定义为在同处一校等人际关系下学生的行为给对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状态。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长期缺课的案例定义为“重大事态”。这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检察机关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史卫忠指出,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