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军 林文瑶 赵日友)12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原县委书记谢德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德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依法没收谢德强退出的赃款294万元,对其未退出的赃款1136万元及黄金四百克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谢德强利用其担任中共西林县委书记、中共德保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标、项目推进、工程拨款以及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调动等方面进行关照、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常安、陆定富、何臣照、王方友等10人的财物达35次,共计受贿1430万元及黄金40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德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谢德强收受1430万元及黄金400克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谢德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谢德强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294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谢德强退出的赃款仅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小部分,不能认定为积极退赃,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