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6-07-07 07:17:34 来源:济宁新闻网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污染严重城市力争退出全国空气质量后10位;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取得决定性进展,完成“6643”目标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达到50%。“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21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7个问题,拒绝理由,主动认领,实施清单制,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283项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大类31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等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 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度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其中10.5亿元人民币进入省级预算,27.5亿元人民币进入市级预算(最终列入预算金额以实际汇率折算金额为准)。同时力争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2016年全省第一批安排压减炼铁产能1077万吨、炼钢产能82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1309万吨,退出煤矿50处。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六方面严格制定产能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退出任务。

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2016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完成钢铁产能环境承载力限值研究,结合全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从环境承载力方面合理确定钢铁产能限值,以环保手段促进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三)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能源替代工程,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6年全省压减燃煤500万吨,到2017年超额完成压减4000万吨燃煤的目标。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省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一律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分类建档。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一律查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2016年增加煤炭、成品油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0%,重点区域达到75%,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开展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完善煤炭、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强化煤炭、油品生产领域监管,根据《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核实油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抽查,不断强化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省级质量专项抽查。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2016年6月底前,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2016年年底前,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自2016年起,加快完成民用清洁燃煤炉具性能指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子牙河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不断健全标准体系。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16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五十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推进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工程,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逐年稳中趋好。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顿一批不规范的经营单位,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的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精准确定生态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省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抓好重大生态工程。打造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建设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抓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扎实做好白洋淀、衡水湖、北戴河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行动,全面开展封山禁牧,在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实施季节性休耕。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组成督导组,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范围扩大到115个县(市、区),覆盖全省重点超采区。制定关停井行动方案,开展农业灌溉机井和城市自备井关停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依据《河北省地下水压采效果评估办法》,落实第三方压采评估机制,真实、客观反映各试点市、县地下水压采效果。全面推进农业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建立水权水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地下水位动态监测体系,启动水资源税试点工作。

5.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邯郸市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逐一核查,一矿一表,列出清单,2016年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对全省地热水利用项目全面排查,用2-3年时间推进全省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2.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的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8月底前,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3.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岗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石家庄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坚决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285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16年年底前,实现对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形成“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共管,省、市、县三级共用”的远程执法机制。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5.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各市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张庆伟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张杰辉、沈小平、姜德果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张杰辉任组长,省长助理尹亚力,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吴晓华,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董云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陈国鹰任副组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并于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土小”企业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二)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有力有效地组织和展开各项工作;确定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河北省组织测算得出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影响全省GDp增长1.75个百分点,测算方法不合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取消大气污染防治对全省GDp影响的分析测算,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和发展两条底线。

三、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的情况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需尽快解决。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2016年年底前,市县党委、政府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加大保障力度,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三)健全问责机制,建立责任体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深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切实强化散煤治理、油品质控、地下水压采、矿山环境治理、“土小”企业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湖库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污染严重城市力争退出全国空气质量后10位;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取得决定性进展,完成“6643”目标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达到50%。“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省(重点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21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

整改措施:

(一)大气污染治理方面:

1.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

2.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地区散煤减量化替代和清洁化替代。

3.全面开展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升级改造,推进焦化行业重组升级和淘汰落后。

4.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污染严重、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排放不达标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5.统筹车、油、路污染治理,通过保障油品供应和油品质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治理超标车辆及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五十条”要求,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示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开展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

2.全面推行流域治理“河长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3.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王快水库、大浪淀水库实施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推进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4.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和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

5.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6.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7.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工程,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8.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督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方面:

1.切实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做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2.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16年底前实现对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形成“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共管,省、市、县三级共用”的远程执法机制。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于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五、核实核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按期完成“6643”目标任务;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其他措施贯穿日常管理工作;煤炭削减任务完成时限为2017年年底。

整改目标:力争做到钢铁装备、产能“双准确”;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落后生产装备全部列入2016年关停淘汰计划,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到位;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比2012年减少4000万吨。

整改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方案。在全面核实全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编制《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二)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彻底摸清底数,要求各市依据2013年摸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查清本地是否存在瞒报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

(四)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工商、水行政主管、电力行政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

(五)严禁已封存水泥、平板玻璃设备违规复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定期检查企业已封存的设备断水、断电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化解过剩产能封存的水泥、平板玻璃设备复产,一旦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要立即拆除。

(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水泥产能情况。

(七)实施“6643”工程,加快化解钢铁、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取缔外来煤洗选,淘汰焦炭落后产能。治理燃煤锅炉,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

(八)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推广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利用洁净优质煤,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供应能力。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完善热力规划,对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供热站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

(九)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施煤炭替代化。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十)发展清洁电力。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发展风电与光伏发电,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城及以上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到2020年清洁电力装机占比达40%以上、发电量占比达20%以上。

(十一)发展清洁燃料。推进建设曹妃甸5000万吨炼化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等生物质气化工程,加快发展非粮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十二)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探索实施热、冷、汽、水、电五联供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增加集中供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利用地热;加快开展核能小堆供热示范试点,拓展集中供热新途径。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90%以上。

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12月底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完成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

整改措施:

(一)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做到依法依规持证排污,实现达标排放。

(二)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的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8月底前,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起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七、环境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力度不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专项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逐年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投向大气污染防治。

(二)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

(三)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

(四)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区)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具备拆除条件的要彻底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按照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规定,彻底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一)建立检查月报制度。要求各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373号)要求,对已封停设备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并聘请冶金协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 盯牢问题企业。文安县新钢钢铁公司擅自将已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装备启封复产,廊坊市政府已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约谈,并责成供电公司核定该企业用电量,发现其用电量超过核定值时立刻采取限电措施;文安县政府组织18名工作人员,分6组24小时值守,确保其不再复产。

(五) 开展拆除行动。动员企业拆除列入压减计划的装备。邯郸市拆除高炉3座,唐山市拆除45吨转炉1座,压减炼铁产能15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九、省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没有制订散煤煤质管控专项方案,没有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2015年全省洁净型煤推广仅完成计划任务的20%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一)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全省各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225.4万吨,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整改措施:

1.督导各市按照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2016年削煤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将型煤和炉具推广目标任务逐级分解,按照分工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大气资金支持。

2.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

3.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

4.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年内再确定新建50个洁净型煤项目,确保冬季取暖季全部验收并投入运营,全省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5.积极拓展洁净型煤市场。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6.建立型煤生产配送监管体系。开发“全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监管系统”,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型煤生产数量、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县级有关部门每周进行抽查核实。要求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7.配合做好型煤专用炉具测试和炉具招标等工作。积极配合世界银行集团和中国农业大学炉具检测中心,做好炉具筛选、炉具燃煤排放全程检测及标准研究分析等工作。做好全省型煤专用炉具招标工作。

8.调整煤炭市场规划。督导煤炭经营单位调整规划,指导各地谋划建设煤炭物流园区;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逐步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

9.编制全省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在保定、石家庄等市开展试点,建设示范工程,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力争年内开工建设1到2家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项目。

(二)省质监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整改措施:

1.根据《散煤整治方案》,制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确保依法履职,工作到位。

2.改进完善河北省煤质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

3.根据各市的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开展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1.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2.2016年年底前,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四)省工商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增加煤炭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0%,重点区域达到75%。

整改措施:

1.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红盾治污”行动,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指导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2.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质量抽检。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煤炭和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完善煤炭抽检工作机制。

4.强化督导考核。完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红盾治污”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5.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省工商局未按照《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制定落实方案,也未按要求调整抽检重点和频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增加成品油抽检批次,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

整改措施:

(一)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红盾治污”行动,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指导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质量抽检。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煤炭和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完善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考核。完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红盾治污”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四)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质监、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散煤煤质达标情况不容乐观,2015年10月有关部门抽样检测数据表明,在不考虑挥发分指标的情况下,唐山、保定、廊坊、沧州等地散煤煤质达标率仅为60%左右。

责任单位:唐山、保定、廊坊、沧州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75%以上,全面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整改措施:

1.加强煤质监管。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

2.强化散煤替代。在城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实施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项目。在农村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试点推广华鼎科技公司清洁燃料灶具,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强力淘汰燃煤锅炉,市中心区淘汰所有燃煤锅炉,市中心区以外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3.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的法律政策要求,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市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二)保定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对散煤经营行为的整治,发布《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在全市区域内禁止销售、储存、燃用超标煤。将市中心城区划定为重点整治区,注销该区域内的59户经营企业,完成市中心城区的清煤工作;完成市区三环以外,荣乌、京昆、保沧高速和京石高铁以内(顺平县区域除外)洁净燃煤的替代工作;完成规定的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各县(市、区)均建成使用集中性储煤厂(煤炭园区),实现煤炭经营活动的集中经营、统一管理、按需配送。

整改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成立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散煤治理工作。

2.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张贴《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大力宣传散煤治理工作,增强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燃煤污染防治意识。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并抽出专项经费,对举报查实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制定煤炭质量抽检计划,明确抽样检测重点、抽样计划批次分配、检测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部门职能联合开展燃煤经营、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流动运输贩卖、非法储存使用散煤行为。

(三)廊坊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均确保达到75%以上,并逐年提高。

整改措施:

1.强化煤质监控,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达到75%。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2.强化联动执法,组织发展改革、农业、环境保护、质监、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包片推动,督促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和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四)沧州市。

整改时限: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2016年达到75%以上,2017年达到85%以上,2018年达到95%以上。

整改目标:按照《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目标要求,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75%以上,2017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85%以上,2018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95%以上。

整改措施:

1.签订散煤替代责任状,确保散煤治理快速推进。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散煤替代责任状,全力保障散煤燃烧治理快速推进。

2.加快完善洁净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2016年力争新建洁净型煤配送中心6家,新增保供能力100万吨。增建二级配送点,拉长供应期,解决供求时间和储存空间矛盾,及时有序就近配送。鼓励在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匹配推广、捆绑销售,减少散煤用量。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的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散煤压减洁净型煤替代任务。

3.加紧拓展优质资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洁净燃煤(包括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煤)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

4.严格规范散煤经营行为。加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强化流通领域燃煤质量抽检工作,对煤质抽检不合格的煤炭进行封存,对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处罚。

5.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行为,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6.强化燃煤单位煤质管控。加强燃煤单位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对抽检煤质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二、未实现2015年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的目标,全年实际调配低于国四标准的普通柴油336万吨,约占调配柴油销售总量的58%。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确保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到位;全省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一律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其他可以销售普通柴油加油站(点),一律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到位。

(二)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向“一区三路”加油站(点)供应普通柴油;严禁“一区三路”加油站(点)销售普通柴油;严禁其他加油站(点)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分类建档。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一律查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三)完善监管手段。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完善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去向凭证、票据。规范加油站(点)名称和标识,罩棚标注的加油站(点)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致,便于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挂图作战,强力推进。商务部门层层签订保障国五车用汽柴油供应责任状。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部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承诺书报当地商务部门备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目标任务的部门和企业,严格实施问责。

十三、2014年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环境保护所占分值较2013年有所下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对县委书记的绩效考核,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率所占分值2016年比2015年有所提高。2016年1月,印发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办法》对测评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分经济发展强县(市)和工业发展推进县(市)、农业生态县和贫困县、市辖区三类制定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测评指标体系。其中,农业生态县和贫困县测评指标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9分,其他两类生态环境类分值24分,比调整前县域经济评价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2分)大幅提高。目前,我省已按照调整后测评标准完成了2015年度各县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在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2016年4月中旬印发了《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按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了5大类22项考核指标,其中绿色发展指标均由环境保护类指标构成,占比为23%。考虑到各地环境保护任务量不同,按照承担任务不同采取浮动权重,任务量最大的市权重为29%,比2014年度21%的权重有大幅提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等部门对2015年度各市的考核按照《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进行。

十四、邢台市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被认定为1台108平方米烧结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烧结机2016年5月开始拆除,6月30日前拆除到位。

整改目标:邢台市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到位。

整改措施:

(一)彻底拆除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在拆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拆除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增加监管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五)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每半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拆除进度。

(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全省在产烧结机全面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2012年以来,在石家庄市主要地表饮用水源地岗南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建成9栋房屋;在其二级保护区内建成培训及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河北行政学院,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冀中能源集团,西柏坡管理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平山县环境保护局。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并将南区水利与水资源保护中心移交省水利厅。西柏坡管理局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收集等配套基础设施。

整改目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并将南区水利与水资源保护中心移交省水利厅,达到“批建一致”的要求,并确保项目运行后实现区域污染物削减、环境质量改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目标。

整改措施:

(一)省政府责令建设单位将该项目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进行拆除。2016年12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

(二)完成项目实质性移交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河北行政学院、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尽快将该项目全部交由冀中能源集团接管。

(三)按照相关程序移交给水利水资源管理部门,尽快建成水情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质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土流失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源涵养与拦污截污系统功能单元,并投入使用。

(四)责成西柏坡管理局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收集等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北区培训项目及西柏坡纪念馆和周边村庄等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岗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五)省环境保护厅督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平山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切实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确保该项目不对岗南水库水质安全造成影响。

(六)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造成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六、石家庄市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012年以来陆续建成面积约2千平方米的售楼部、网球场等设施以及塔元庄冰雕大世界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建成142套别墅。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彻底拆除河心岛高铁以西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售楼部、网球场等设施以及塔元庄冰雕大世界项目,恢复绿化植被。

(二)将河心岛高铁以东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142套低密度住宅,结合正定文化古城建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利用现存的大部分房屋,经营有特色、无污染带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少部分房屋用于管理房,封闭运行。

(三)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该拆除的拆除,该关闭的关闭,该问责的问责。

十七、从2014年开始,国家及河北省累计投入157.5亿元资金,其中国家投资132亿元,用于地下水压采工作,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15.2亿立方米,但2015年实际地下水开采量仅比2013年减少约4.2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通过开展机井关停行动、做好压采效果评估考核、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优化水资源配置等措施,全面完成地下水超采年度治理任务,确保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开展机井关停行动。2016年8月底前,省水利厅编制完成地下水开采井封存、填埋技术要求,规范封填井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关停自备井2000眼以上;2014年、2015年度项目区超采治理措施稳定达效后,试点县关停农业灌溉机井4000眼以上。

(二)做好压采效果评估和考核。2016年7月底前,提供2014年度压采效果和2015年度压采能力评估报告。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市2015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考核工作,积极做好迎接国家年度考核准备工作。

(三)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制定地下水水位考核评估办法,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结合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加快地下水监控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建立水位水量统计查询、动态监测、预测评估体系,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2016年8月底前,2014年和2015年的63个试点县(市、区),修订完善现行农业水价政策实施方案,落实新的农业水价改革政策。2016年12月底前,其他试点县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提一补”或“超用加价”改革模式,完成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备案等工作,测算价格标准和奖补资金。按省政府要求,完成水权确权方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农业水权证发放工作。

(五)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推进我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超采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征收水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六)优化水资源配置。大力实施引调黄河水,增加替代水源。2016年9月底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引黄水量指标申请,督促有关试点县(市、区)加大对引黄水的利用。通过加快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切换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实现水源置换,返还城市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加强抗旱水源建设,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升应急抗旱调度能力。

十八、地热水利用后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回灌,直接外排环境或排入市政管网的情况十分普遍,邯郸市现有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均取自深层地下水,但仅9个办理了取水许可,且地热尾水均未实现回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用2-3年时间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整改目标:实现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合理化、规范化。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强化对全省地热水利用项目整改监督,同时,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用2-3年时间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二)2016年6月30日前,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组织对邯郸市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逐一核查,一矿一表,列出清单;7月底前制定地热水开发使用规范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落实问责要求。

十九、省环境保护厅对邢台国泰发电公司等企业长时间超标排放问题,未经核实就以“一事不二罚”为由而不予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健全监测数据合法性使用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

(一)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同时,进行专门调查,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组织专人对案卷材料和审理程序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未予处罚的原因,深刻查找环境案件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二)规范和明确自动监控数据使用规则。对自动监控数据合法性确认进行认真论证,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应用自动监控数据实施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确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明确自动监控数据适用行政处罚规则,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科技执法手段,做好环境实时监管和监控。

(三)完善案件办理制度。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环节、时限要求,对处罚文书制作、证据调查、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规范行为。同时,完善重大环境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对案情复杂重大、处罚数额较大或有争议的案件,及时启动重大环境案件协调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案件审查程序。实行案件初审集体审查、限时审查和案件审查登记制度,调查单位提交的案件材料,由办案人员分类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上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处罚部门应明确指出补证事项和补证时限,案卷退回调查部门补证。

(四)加强培训考核。对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办案人员日常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及人员进行考核。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厅法律顾问团队作用,组织厅常务会议会前讲法活动,建立法律顾问咨询服务坐班执岗制度。

(五)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公示。依法指导和监督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开和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同时,对企业违法信息及时曝光。

二十、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未经改造,被认定为96平方米烧结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烧结机2016年5月15日前拆除核心部分,7月15日前全部拆除到位。

整改目标: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烧结机拆除到位。

整改措施:

(一)彻底拆除紫山特钢建发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拆除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增加监管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四)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每半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拆除进度。

(五)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全省在产烧结机全面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22万吨乙二醇项目,位于衡水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内,属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按权限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但2012年12月,深州市政府责成当地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该项目目前已基本建成,部分工段已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衡水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规范操作程序,认真研究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尽快完善项目相关手续。

整改措施:

(一)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和问责领导小组。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生产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阳煤深州化工乙二醇项目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手续。目前项目环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安全评价设立、职业危害评价等手续已办理完毕,消防正在验收。

(四)编制替代方案。2016年7月31日前,在完成工程替代削煤摸底测算基础上,编制煤炭等量替代方案; 9月30日前,完成方案专家评估、方案修改完善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节能评估审查批复和项目备案手续。

(五)强化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深州市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乙二醇项目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生产。

(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在全市彻底排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十二、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公司、海生玻璃有限公司将批准建设的特种玻璃生产线,擅自改建为平板玻璃生产线,批建不符。

责任单位:邢台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强化领导,卡死责任,明确时限,强力整改,确保对存在的批建不符,淘汰落后产能不到位,违规建设平板玻璃企业等问题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河北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2×700t/d优质超厚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已停产整顿,待按备案证批复建设内容整改完成,并经专家组认定符合批复内容后方可生产。

(二)组成专家组,对河北海生集团有限公司2×600t/d超白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认定,认真核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备案证所批复内容,对存在批建不符的立即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批复内容后,方可生产。

(三)开展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批建不符的,12月底前处理到位。

二十三、唐山市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镍铁合金项目、曹妃甸开发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镍铁合金项目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公司镍合金生产及深加工项目、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未完成产能替代,属违规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唐山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停产停建,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整改措施:

(一)相关县(区)政府对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曹妃甸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等4个铁合金项目下达停产停建通知,实施断电措施,防止企业继续生产建设。

(二)相关县(区)政府加强巡查,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

(三)市政府成立调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组成3个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在全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以环保手段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五)对违规新建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十四、保定市西北郊热电厂和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项目环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且煤炭等量替代方案弄虚作假,存在锅炉重复替代、虚构锅炉替代、虚算煤量替代等问题。

责任单位:保定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落实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锅炉替代和燃煤量替代,对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各自存在的环评手续不健全先期开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整改措施:

(一)市发展改革委责成满城区从现有的煤炭替代存量中予以更替。对重复使用的8台锅炉(28.5蒸吨)对应的煤炭替代量,具体将用以下3台锅炉替代:1.满城县华新造纸厂10蒸吨锅炉(SZL10-1.6-AⅡ),燃煤量7000吨。2.满城县金博士纸制品有限公司1台15蒸吨锅炉(SZL15-1.25-AⅡ),燃煤量9500吨。3.满城县恒达纸业有限公司1台20蒸吨锅炉(SZL20-1.25-AⅡ),燃煤量11500吨。共计45蒸吨,燃煤量为28000吨。

(二)进一步完善燃煤锅炉信息库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各自存在的环评手续不健全先期开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四)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开展“回头看”,对现有和正在编制的煤炭等量替代方案进一步核查,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十五、唐山市兴业工贸、鹏程实业,廊坊市新钢钢铁,邯郸市华瑞铸管等4家企业的3座高炉和10台转炉,或一直未建成形成能力,或早已淘汰,或仍在生产,但仍列入2013年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其中,廊坊市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恢复违规高炉生产,扩大钢铁产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唐山、廊坊、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杜绝反弹。

整改目标:彻底关闭开平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滦南县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封存的设备继续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1.彻底关闭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原址进行商住和服务业开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彻底拆除前,责成开平区政府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2.滦南县鹏程实业公司因债务问题已被法院封停钢铁设备。滦南县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开展巡查监管,确保封停设备长期封停、永不复产。

3.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一批),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钢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速低效企业有序退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因诉讼等原因实施封停的装备,拆除关键生产设备,切断水电供应,加强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弹。

(二)廊坊市。

整改时限:新钢公司问题高炉已停产,由文安县政府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不再复产。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确保包括文安县新钢公司在内的所有钢铁企业化解钢铁产能工作落实到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整改措施:

1.文安县政府负责全面落实钢铁行业压减产能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严格管控文安县新钢公司停产高炉,不得复产。

2.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核查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情况,落实责任人和分包领导,强化监管和巡查,坚决防止封停钢铁设备复产。

(三)邯郸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将华瑞铸管3台35吨转炉、产能158万吨,从2013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中剔除。

整改措施: 2014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调整公告》(2014年第86号),已将华瑞铸管3台35吨转炉、产能158万吨从名单中剔除。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贯彻坚决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有关要求,2016年4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邯市传〔2016〕25号),从明确任务、严格措施,落实责任、严防死守,健全机制、严厉追责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开展集中拆除。4月26日,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召开扩大会议,对集中拆除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对列入2015年压减计划、处于封停状态的3座高炉(武安市东山钢铁1座420立方米高炉、武安市鑫山钢铁1座420立方米高炉、复兴区纵横钢铁1座450立方米高炉)进行拆除,并明确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责任,成立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督导小组。目前,拆除工作进展顺利,2个月内将拆除到位。

3.建立巡查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邯市传〔2016〕25号)要求,5月19日,邯郸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和封停设备复产巡查机制的通知》,成立了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巡查组,明确了人员组成及责任分工、巡查时间、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4.全面完成任务。2016年,省下达的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是压减炼铁产能208万吨、炼钢产能203万吨。本着“自我加压、超前行动”的原则,实际安排压减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356万吨,已将压减任务落实到企业及装备。截至目前,武安市已提前封存1座620立方米高炉、1座460立方米高炉,压减炼铁产能118万吨,其余任务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压减到位,争取全面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二十六、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分公司、邯郸新兴铸管公司,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规定,新建或续建钢铁项目。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唐山、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

(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在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前,不得开工建设。

整改措施:

1.停止建设。在未取得备案、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2.追究责任。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唐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及经济责任制考核。

3.投产即拆。唐钢公司严格按照《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分解指标,完善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投产即拆”的原则,立即拆除产能置换设备。

(二)邯郸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处置,完善相关手续。

整改措施:

1.立即封停。已印发《关于立即封存违规新建高炉的紧急通知》,对已处于停建状态的新兴铸管公司1280立方米高炉进行了现场封存。

2.行政处罚。对新兴铸管公司违规建设行为立案处罚。

3.巡查监管。按照国家、省、市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有关规定,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分工,对新兴铸管公司违规高炉严格监管,在项目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前,不得进行任何建设。追责处理完毕、项目所有手续齐备后,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复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立即先行拆除产能置换装备。

二十七、武安裕华钢铁公司等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规定,新建或续建钢铁项目。

责任单位: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管理和监管;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坚决彻底关停取缔到位。

整改措施:

(一)成立整改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二)进一步自查有关问题。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逐条对照文件规定,深入开展自查,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管理和监管;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坚决彻底关停取缔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对企业环保治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严格按程序报批、按标准实施、按要求进行监管,切实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各种技术升级和改造行为。

(四)坚决积极主动“去产能”。在武安市16家钢铁企业中已第一个完成了2016年承担的29.01万吨铁、37.58万吨钢的去产能任务; 2017年承担的31.71万吨铁、43.86万吨钢去产能任务,承诺率先完成; 2013-2017年,裕华钢铁公司确保压减炼铁产能147.95万吨、压减炼钢产能98.81万吨。

(五)全面加大环保设备升级和治理力度。2016年完成原料场地10万平方米料厂棚化治理工程,完成所有转炉一次除尘升级改造工程,完成所有烧结机机头除尘升级改造工程,安装30台(套)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确保各项排放指标全部达标。

(六)全面加强环保监控监管力度。责成武安市举一反三,对所有钢铁企业进行排查,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企业全部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管,执行最严格的环保执法监管措施,做到24小时无缝隙、全覆盖,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高限处罚,用严格的环保执法倒逼企业全面加强环保治理。

二十八、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国家环评批复要求,至今未落实环保部2009年环评批复中“上大压小”的要求;且未执行邯郸市政府及邯郸市环保局要求淘汰相关设备的决定。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邯郸市政府,邯钢公司。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一)成立邯钢有关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邯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副总任副组长。

(二)2016年10月底前拆除2台90平方米烧结机。

(三)对900立方米高炉及其他生产设施深入调查,按要求采取关停、封存、完善手续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到位,切实落实有关环保要求。

二十九、近年来核准的开滦协鑫热电、建投邢台热电等一批火电项目或已投产,或正在建设,将带来较大的新增煤炭消费量,但减煤方案未予考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唐山、邢台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一)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1.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出台前,国家核准建设的煤电项目,针对其带来的新增煤耗(国家尚未要求做等煤量替代方案),在其投运年度制定全省减煤方案时,按照全省统筹、所在市为主的原则,合理分解各市削煤任务和钢铁、水泥等淘汰任务,确保在充分消化煤炭增量的基础上,完成全年削煤任务,

2.原则上各地一律不准新上耗煤项目,对确需实施的耗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等量替代,制定可查、可统、可考的等煤量替代方案,否则一律不予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报告,一律不予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已经批复的项目,督导各市严格执行等煤量替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在投产前须全部完成替代煤炭的削减,集中供热替代燃煤锅炉项目在运行前全部关停,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全部拆除,否则,将暂停项目所在市新上项目的能评审批,项目不得投运,电网企业不得对其进行并网调度。

(二)开滦协鑫热电减煤方案。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确保2016年比2015年同比口径实现削减工业煤炭消费量60万吨,超额完成唐山市下达的52万吨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压减电厂煤炭消费。

2.压减煤化工公司煤炭消费。

3.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三)邢台热电减煤方案。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消化邢台热电新增煤耗,完成项目投运当年省下达的削煤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加大压减钢铁产能、玻璃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淘汰燃煤锅炉等工程削煤力度。

2.加强煤耗总量控制,实行季度分析、半年督导、年度考核,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削煤任务。

三十、石家庄市2011年建设投运的良村热电厂属“上大压小”项目,要求同步关停新华热电南厂、热电三厂的11台锅炉,但良村热电厂已投运5年,11台锅炉至今尚未关停到位。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6年9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加快完成拆除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二)8月30日前完成两厂发电机、汽轮机拆除,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三)9月底前完成市级核查确认,申请国家和省核查,协助国家和省组织核查确认,完成两厂关停拆除工作,落实问责要求。

三十一、邢台市目前仍有9家企业的13条格法玻璃生产线属于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需于2012年底前淘汰,但仍未淘汰到位,涉及产能约890万重量箱。2014年以来,邢台市还违规建成平板玻璃企业3家,涉及产能255万重量箱,仅沙河市国土局为其中两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责任单位:邢台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强力整改,确保对存在的批建不符,淘汰落后产能不到位,违规建设平板玻璃企业等问题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整改到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沙河市。

整改措施:

1.对涉及沙河市的8家企业12条生产线,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督导,不折不扣完成淘汰目标。

2.对违规建设的3家平板玻璃企业,依法进行立案处罚。确保在2016年底前完善各项手续;严格执行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强化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按原生产工艺要求对两家企业予以停产整改。

(二)南和县。

整改措施: 彻底拆除南和县瑞东玻璃有限公司5条格法玻璃生产线。

三十二、督察组对保定、邯郸、唐山等地部分水泥企业进行抽查,发现8家企业的10台落后水泥磨机或仍在生产,或未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保定、邯郸、唐山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保定市。

整改时限:目前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1.涿州市政府彻底拆除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1台无审批手续的Ф3.2×13米磨机。

2.高碑店市政府彻底拆除高碑店华北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台Ф2.4×10米磨机。

3.高碑店市政府彻底拆除高碑店金盾水泥厂1台Ф2.2×7.5米磨机。

(二)邯郸市。

整改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和措施:

1.彻底拆除峰峰特种水泥厂1台Ф1.83×7.1米磨机。

2.彻底清理涉县第三水泥厂Ф2.4×13米、Ф2.2×6.5米、Ф2.4×6.5米3台磨机地面设备。

3.加强对武安市粟山水泥厂转为胶固粉生产的1台Ф2.4×11米磨机设备的日常监管,严禁违规生产水泥。

4.加强对武安市延恒水泥厂转为胶固粉生产的1台Ф2.2×9.5米磨机设备的日常监管,严禁违规生产水泥。

(三)唐山市。

整改时限:法院判决后立即拆除。

整改目标:判决书下达后将设备完全拆除。

整改措施:

1.对企业涉及的诉讼官司全程跟踪,密切关注进展,加强企业监督,严防恢复生产。

2.待判决书下达后,拆除水泥磨机。

三十三、河北省共有7000余处待治理矿山开采点,面积1000余平方公里,河北省要求2015年完成632座矿山环境治理,但实际仅有80余座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有矿山环境治理整改任务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部分2016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

(一)唐山市迁西县1个非法矿山治理正在施工,2016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

(二)唐山遵化市1个、滦县7个、开平区1个、古冶区1个正在施工的10个关闭矿山,2016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保定易县2个未施工的关闭矿山,2017年上半年完成治理。

(三)168个还在停产整治的有证矿山中:石家庄市1个(鹿泉区1个已政策性关闭);邯郸市53个(邯郸市区1个、武安市4个、涉县17个、峰峰矿区31个);邢台市20个(邢台县14个、内丘县3个、临城县3个);保定市38个(曲阳县1个、唐县3个、徐水区3个、顺平县3个、易县6个、满城区22个);唐山市7个(滦县5个、迁安市2个);秦皇岛市4个(昌黎县4个);张家口市13个(赤城县2个、万全区1个、怀来县2个、崇礼区2个、涿鹿县6个);承德市32个(承德县11个、丰宁满族自治县3个、宽城满族自治县7个、隆化县4个、平泉县3个、双滦区1个、营子区3个),对其加强监管,环保不达标不准生产。

(四)正在施工的77个责任人灭失矿山:石家庄市6个(井陉县3个、平山县3个);邯郸市10个(武安市3个、涉县7个);邢台市3个(沙河市1个、临城县2个);保定市16个(曲阳县5个、唐县6个、顺平县4个、易县1个);唐山市9个(迁安市1个、迁西县1个、玉田县5个、丰润区2个);秦皇岛17个(抚宁县10个、昌黎县4个、山海关区1个、开发区2个);廊坊市16个(三河市16个),2016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廊坊市三河市71个责任人灭失矿山,2017年年底前完成治理。

整改措施:

(一)明确任务,严格时限。对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任务表,逐一列出未完成的任务和对应的市县清单,向相应市、县下发督导通知,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二)约谈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县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组成督导组,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大力实施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报送整改工作动态信息和总结报告,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十四、衡水市枣强县大营污水处理厂周边2万多吨含铬污泥长期堆放。

责任单位:衡水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彻底解决污泥处置问题。

整改措施:

(一)采用还原稳定固化技术处置污泥中重金属铬后,进行卫生填埋。

(二)2016年7月底前完成大营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

(三)所有垃圾清运完毕后,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含铬污泥堆放场进行土壤状况分析评价,制定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进行修复。同时,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皮革生产及其配套企业危险废物非法堆存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十五、辛集市制革园区锚营垃圾暂存场长期非法堆放含铬蓝皮丝800余吨。

责任单位:辛集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监测垃圾污染物指标,对清运垃圾实行每500立方米取样检测,发现超标,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并进行重新检测,符合入场标准后进行转运填埋,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2016年6月底完成垃圾清运,运输过程中实行联单转运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和环境保护局在垃圾暂存场和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跟踪监测垃圾暂存场渗滤液,发现超标问题,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所有垃圾清运完毕后,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锚营垃圾暂存场进行土壤状况分析评价,制定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进行修复。同时,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皮革生产及其配套企业危险废物非法堆存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十六、蠡县兴雅泰皮业、保定若斯特皮革、邢台南宫正浩皮草、辛集宏四海皮革等企业产生的大量喷涂浆渣、含油污泥、废有机溶剂、灰浸废碱液,或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环境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保定、邢台市和辛集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一)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在全省范围内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顿一批不规范的经营单位,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的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二)保定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及时清除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严肃查处蠡县兴雅泰皮业、保定若斯特皮革业危险固废存储时间较长,运输不及时的问题。

2.蠡县政府组织对同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邢台市。

整改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整改目标:以此次中央督察组督察为契机,通过整改工作,持续改善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5月4日已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2.严禁该公司皮毛加工过程中使用喷涂工艺。

3.及时清理收集含油污泥。

4.对含甲醛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在废有机溶液贮存桶周围建设围堰,底部及周围均进行防渗防腐处理。

5.废活性炭严格执行危废管理有关规定,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

6.组织对全市皮毛加工涉水企业进行排查、监测,对监测结果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7.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手续、强化污染治理,对拒不整治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施。

(四)辛集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1.进一步规范企业危险废物以及污泥处置行为,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责成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制度及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对制革污泥实施“日产日清”,规范处置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企业整改落实。

2.提高制革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凡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改。

3.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企业原料使用、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严控“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散逸,确保浆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大幅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4.严格落实“五水分流分治”措施。即含铬废水、含硫废水、综合污水、生活污水、雨水分流分治,解决制革污水混排的处理难题。对产生的污泥实施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置。

5.加快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国惠污泥焚烧发电项目、污泥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三十七、石家庄藁城、晋州等地的化工、镀锌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一)藁城区。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1.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整改方案,严厉查处各类污染问题,杜绝反弹。

2.强化调度,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强化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举报事项的查处,切实进行整改。同时,对已整改的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拆除、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晋州市。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1.晋州市按照环保网格化要求,就已整改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对已有的整改方案进行完善。举一反三,强化督导检查,杜绝反弹。

2.强化调度,采取措施,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治理的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八、保定易县、清苑等地的石材加工、有色冶炼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保定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一)易县。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转型升级一批、规范治理一批、整合消化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实现石材加工企业合法、规范、有序、环保的目标。

整改措施:

1.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石材(板)加工行业企业、摊点、作坊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

2.集中动员,全面整顿。县政府出台治理验收标准,对所有非法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3.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对京赞线、112国道两侧50米可视范围内,有环评审批手续的整改达标并完善手续,无手续的彻底取缔;对南水北调沿岸(线)敏感区域内的,一级保护区以内的限期搬迁,今后禁批;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有环评审批手续的限期整改达标并完善手续,无手续的限期取缔清理;对相对集中并初具规模的工业园区或石材小区,有环评审批手续的限期整改达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限期整改达标并完善手续,其他非重点区域参照执行。

(二)清苑区。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石材加工环境污染整改,对石材加工企业通过集中整治,刹住无序建设势头,取缔一批,合理布局规范一批,实现合法、规范、有序的发展要求;完成有色金属冶炼环境污染整改,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确保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整改措施:

1.对沙石料场企业开展集中停产治理整顿行动,采取强令断电停产、拆除生产和供电设备等措施,派驻驻厂监督员监督停产;对原料、产品采取全部密闭覆盖,相关乡(镇)对每个沙石料场明确一名乡镇副职作为整治责任人,确保在规范整治前不出现私自生产问题。

2.对沙石料场企业违规占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水务部门依法对沙石料场企业水井予以查封。

4.进一步调查核实3家无环保手续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取缔。

5.开展专项行动,明确乡(镇)、有关部门职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小地锅金属熔炼反弹问题进行严厉打击。

三十九、唐山遵化、玉田等地的玛钢、矿石采选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唐山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一)遵化市。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1日前。

整改目标:对全市矿石采选企业开展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粉尘污染、盗采等问题,使矿石采选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措施:

1.摸底调查。2016年6月底前,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石采选企业进行摸底核实。

2.综合治理。2016年9月30日前,对所有影响空气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品采选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规范治理一批,直至达到环保规范要求。

3.总结提高。2016年10月31日前,对各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治理不到位的继续进行深度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二)玉田县。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底。

整改目标:有效解决全县玛钢铸造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关闭取缔全县露天矿山,10月底前,完成已关闭取缔的16家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全面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对手续齐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环保设施齐全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玛钢铸造企业,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准予正常生产。

2.对有环保等相关手续、生产装备及生产工艺符合产业政策,但环保设施不完善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玛钢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3.对无环保等相关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保设施、未淘汰燃煤锅炉的玛钢铸造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4.对现有的1家非煤矿山企业(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田新型建材分公司)强化环保监管和巡查力度,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5.对列入省、市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16家已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深入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四十、衡水安平、深州等地丝网、暖气片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衡水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一)安平县。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底前,对“土小”污染企业全部“两断(断水、断电)”,予以关停。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全面排查“土小”污染企业的基础上,对“土小”污染企业,按照“三清(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要求,予以取缔。

整改目标:彻底根除丝网“土小”企业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土小”企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摸清底数;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全县“土小”企业进行治理,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要求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要求,对全县丝网企业进行分类治理;彻底关停小电镀等“十五小”“新六小”企业,防止反弹;加快华融集控园区等12家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统筹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4.强化督导,建立后督察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巩固整治成果,严防违法排污企业死灰复燃。对整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实施问责。

(二)深州市。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底前,对“土小”污染企业全部“两断(断水、断电)”,予以关停。2016年12月31日前,对“土小”污染企业,按照“三清(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要求,予以取缔。

整改目标:坚决取缔“十五小”等“土小”企业。在全市对“十五小”等“土小”企业进行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做到“两断三清”。

整改措施:

1.全面检查丝网企业,对“土小”丝网企业实施关停,做到“两断三清”。

2.加快丝网园区建设,做好园区规划,将无序发展的丝网企业纳入园区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实现达标排放。

3.成立专项规划工作小组,对丝网企业密集区的环境开展集中整治,清理厂区内外的废旧钢材、生活垃圾、砂石料等。

4.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防治死灰复燃,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十一、廊坊三河、霸州等地的建材、金属制品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廊坊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一)三河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三河市建材企业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规范治理,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整改措施: 制定三河矿山、水泥制品等建材行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二)霸州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霸州市金属制品的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规范治理,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整改措施: 制定霸州钢铁压延及金属制品行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四十二、沧州河间、泊头等地保温材料、铸造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沧州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一)河间市。

整改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整改目标:河间市集中开展保温材料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全面排查、集中整改、督导验收,确保所有保温材料企业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并重原则,河间市各乡镇政府、两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对所有生产保温材料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集中整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逾期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治。对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持证排污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加密监督性监测频次,发现超标或超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督导验收。河间市政府组成专门督导组,对保温材料行业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瞒报错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泊头市。

整改时限:2016年7月底前。

整改目标:依法关停取缔无环保手续的非法排污企业;所有铸造企业每个产生污染的工序环节全部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做到持证排污、达标排放;通过环境深度整治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装备水平、提高科技含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铸造产业整体提档升级;通过提升厂区内外环境,彻底解决泊头市铸造企业脏、乱、差的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严格准入。凡是新改扩建铸造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和《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分类施治。所有铸造企业一切生产行为均在密闭车间进行,造型、浇铸、清砂等产生废气的环节加装集气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砂、废渣一律运至固废处理中心处置。对厂容厂貌再提升,解决脏、乱、差问题。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边生产、边整改的原则,对厂区内外环境再整治、再提高;检修各工位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治理水平,做到达标排放。已取得环评审批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继续停产整治,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申请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受理,7月底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律关停。无环保手续的企业,由当地乡(镇)政府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标准予以取缔,彻底消除环境隐患。泊头市建设4个铸造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实现造型废砂再利用、废渣粉碎成为建筑新型材料。

3.技改提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冲天炉改电炉、改天然气炉窑;砂型铸造的造型和制芯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生产线,减少手工造型,落砂、抛丸等工序采用封闭型机械设备;加强管理、技术、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

4.加强企业环保自律体系建设。泊头市铸造企业全部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和全员岗位责任制等环保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台账和符合GB/T24001-2004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

四十三、滹沱河石家庄和衡水跨界枣营断面2015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289mg/L,氨氮平均浓度51.2mg/L,分别比2013年上升63%和21%,水质恶化严重,群众意见较大。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滹沱河下游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洨河水质提升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区域内工业排水,扩大生活污水收集范围,推动沿线污水处理厂全面升级改造,对滹沱河现存水体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整改措施:

(一)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沿线4个县(市、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2016年年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滹沱河下游有水河段全面治理,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河流水体得到有效修复。

(三)2017年年底前,完成滹沱河下游有水河段水质进一步提升工作,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实现流域整体水生态环境基本恢复。

(四)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严查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十四、沧州市域范围内沧浪渠、石碑河、廖家洼河、岔河,水质均为劣Ⅴ类,4条河流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值分别为85.5mg/L、4.26mg/L和0.57mg/L,较2013年分别上升19%、37%和34%,部分河段恶臭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沧州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6年7月底,沧廊渠、石碑河、廖家洼河和岔河(以下简称四条河流)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均值明显改善。2016年底前,四条河流COD、氨氮、总磷主要污染物均值分别为70mg/L、4.0mg/L、0.43mg/L。

(二)远期目标:按照水污染防治“国十条”和“省五十条”要求,沧廊渠水质于2017年底前达到COD≤50mg/L,其他指标达到Ⅴ类标准,石碑河、岔河水质于2017年底前达到Ⅴ类标准;廖家洼河水质于2018年底前达到Ⅴ类标准,四条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全面完成治理攻坚任务。

整改措施:

(一)分析水体恶化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相关县(市、区)分段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国十条”和“省五十条”,制定沧州市实施方案。结合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制定《沧州市水体达标方案》,实施污染河流治理工程,确保河流水质改善。

(三)以四条河流为试点,谋划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制”。实施更严格的跨境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加考核河流和监测断面、提高水质标准和扣缴金额,推动河流污染治理;加快生态补偿金的支出使用,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重点用于不达标河流治理工作。

(四)全面排查河流恶臭问题,采取治理、清淤等措施,彻底消除黑臭;全面清理堆存在河床、河边、河道及沟渠坑塘等垃圾弃置点,规范傍河农村污水直排入河,加大沿河洗涤、抛洒垃圾等生活陋习监督巡查力度。

(五)实施截污纳管工程,加快推进廖家洼河、石碑河沿线沧东工业园区、南大港东兴工区、黄骅镇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六)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彻底取缔并封闭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镇污水管网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推动企业入园进区,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快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七)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县(市、区),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加以督促;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影响全市水质目标的,倒查责任,从严控制或暂停相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八)将四条河流治理整改情况纳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中的水环境质量改善考核指标体系,以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完成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为考核重点,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十五、滏阳河邯郸市区段近年来上游张庄桥断面水质为Ⅲ类,但由于城区生活污水截流不到位,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相关治理工程推进不力,造成市区段下游刘二庄断面水质恶化为Ⅴ类。

责任单位: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实现滏阳河主城区段水质明显改善,达到主城区功能区划标准。

整改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沿岸两区完成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全面推行区、街道、社区(村)三级“河长制”,落实问责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成主城区6个村的河道清淤开卡、村内管网改造和截污治污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加大对沿街商贩乱倒生活污水和居民小区乱改污水管网的查处力度。积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确保污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完善主城区6个村外围污水管网建设。

(三)市环境保护局对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涉水企业实施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监管监测,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行为。在邯山区与丛台区行政边界和平桥增加监测断面,明确责任主体。

(四)市水利局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滏阳河退污还清设计资料提交,年底前完成项目包装上报工作。按照减污水与增净水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年内引调2000万立方米清水注入滏阳河。

(五)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举一反三,推进境内其他河流环境治理,严查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十六、廊坊市凤河西支、龙河等河道多次出现污水下泄,导致下游相关河道污染。

责任单位:廊坊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底,制定凤河西支、龙河水体达标方案;启动大皮营引渠、六干渠、八干渠应急治理措施;建成龙河沿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目标:凤河西支、龙河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河流水质逐年好转。到2018年,龙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凤河西支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安排部署,与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天津市武清区政府签订《凤河西支、龙河水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协议》,建立区域联动水污染防治机制,共同推进凤河西支、龙河水环境治理工作。

(二)制定凤河西支、龙河水体达标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治理目标、完成时限。

(三)制定《廊坊市中心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全力推进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四)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对大皮营引渠、六干渠、八干渠等污染水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向河道引调污水处理厂中水,尽快消除黑臭水体。

(五)在龙河、凤河西支沿线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沿线无法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农村地区污水进行有效处理。

(六)加强向凤河西支排水的廊坊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南营污水处理站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举一反三,推进境内其他河流环境治理,严查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十七、大黑汀水库网箱养鱼等污染问题突出,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平均浓度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35%、15%、11%和275%,水库整体水质由Ⅱ类降为Ⅳ类,尤其是2015年12月份,水库水质总体恶化为劣Ⅴ类,严重影响引滦入津的水源保障。

责任单位:唐山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6月30日前摸底清查,9月30日前开展集中整治,11月30日前完成巩固提高。

整改目标:以生态保护和渔业协调发展为目标,集中开展网箱养鱼综合整治,形成结构合理、规范有序、水质良好、独具特色的健康渔业产业体系,不断改善大黑汀水库水质。

整改措施:

(一)清理水库重点区域内网箱养殖及设施。将坝前1000米内、水上航行区、渔业航道及主河道区等设为重点水域,禁止网箱养殖、拦网养殖及设置捕捞网具等一切渔业行为。

(二)控制网箱规模,调整养殖产品结构。禁止新增各品种网箱养殖,对新增网箱不予办理养殖证。控制、减少投食性鱼类养殖规模,合理控制滤食性鱼类养殖。

(三)规范网箱养殖行为,严格标准化生产。落实《唐山市草鱼网箱养殖技术标准》《鲤鱼网箱养殖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网箱放养密度。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水产品育苗、养殖、加工、流通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饲料、渔药管理,使水产品养殖环节符合健康养殖标准。

(五)加强库区监督执法。农牧、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大黑汀水库实施禁渔期制度。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