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20年历程:13.4万件赔偿案被受理

2016-10-07 08:33:57 来源:济宁新闻网

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了解到,2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赔偿工作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履行赔偿义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冤错案件虽然整体数量极少,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说,为此,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及时告知,及时审理,确保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二次侵害”。

据统计,20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为切实履行赔偿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中,明确了对赔偿监督申请的受理立案条件、审查办理的方式方法、提出监督的条件等。

“最高检要求对不予赔偿案件、当事双方反映强烈、涉嫌贪赃枉法等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2011年至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提出监督意见20余件。2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国家赔偿1.3万余件。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92.2%的案件在检察环节得以解决。

系列司法文件规范标准

据介绍,20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或联合制定做好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的司法解释20多件,司法政策、批复、答复、指导意见等160多件。

陶凯元说,国家赔偿法2010年作了较大修改后,最高法加快了相应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工作,形成了统一化、规范化的国家赔偿规范适用体系,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工作透明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为确保刑事赔偿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最高法分别于2013年、2014年印发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律文件,并和最高检联合起草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2014年7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柯汉民表示,为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最高检开展“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纠正了一批不予赔偿案件。对未执行赔偿决定突出问题,两次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督导执行1021件4700余万元。

与此同时,最高法和部分地方法院创设了由立法、司法、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赔偿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化解纠纷。

倒逼公正廉洁执法司法

2014年以来,最高检试点开展了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选取山西、上海等8个省市作为试点,上级检察院定期对本地区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类案分析和综合分析,反向审视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

“在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中,对发现的其他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也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柯汉民说。

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的延伸作用,通过司法审查报告和司法建议对冤错案件进行信息收集、原因分析、预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倒逼机制,有效推动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提升法治品质。

陶凯元说,各级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办案理赔、错案预防、追偿追责三位一体的方针,注重“防为上、救治之,戒为下”的赔偿工作理念,使公权力行使的错误得到及时纠正、损害得到及时弥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水平。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干警少追偿

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不明确、追偿追责机制不够健全、赔偿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仍旧面临诸多现实困难。1月7日,《法制日报》就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工作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精神抚慰金标准应更明确

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拿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205余万元赔偿金额中,精神抚慰金达10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最高纪录。

我国国家赔偿金分为5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扣押财产的返还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数额在社会上一直有较大争议。

“实践中,有不少同类案件不同赔偿的情形,不仅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的保障,连带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公正性产生困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余凌云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精神赔偿的抚慰性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精神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但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应该更进一步细化和统一,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

责任人双追机制应更健全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究责任,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追偿制度在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中就已创设,但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该制度没有得到落实的原因有3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对这一制度不重视,对所在机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公职人员过于宽容;法律对这一制度设计过于粗疏,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制度实施的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对责任人员追偿与否是单位内部问题,往往出于保护干警的考虑不愿作出追偿决定。

为此,姜明安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将现行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追偿制度具体化,明确追偿对象的范围、追偿条件、追偿程序,确立追偿的监督问责,增强可操作性。

就追责而言,张红说,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只要赔偿金超过一定数额就一律对办案人员以涉嫌渎职立案侦查,不合理地加大了公务人员的履职风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再加大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大多数赔偿义务机关都能依法如期履行赔偿义务,但少数机关以诸多借口拖延履行,甚至不予赔付。”余凌云说,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强制执行措施做出规定,使得一些赔偿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就国家赔偿执行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措施,对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生效赔偿决定的,先发出执行督办函,仍不履行的由执行部门参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财政部门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向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并向人大通报情况。江西法院通过发协助执行通知、与财政部门协商建立赔偿基金等方法保证赔偿决定执行。

“执行难有多种原因,但无论原因如何,以有效手段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权威是十分必要的。”余凌云表示,加大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需要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制化、专业化水平。

国家赔偿法起草专家应松年回应公众疑惑

“呼格案百万精神抚慰金不算多”

怎么看呼格案精神抚慰金达100万元?一些国家对冤案赔偿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我国为什么不能赔那么多?1月7日,在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期间,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就热点话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最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达100万元,有些人认为赔多了,您怎么看?

应松年: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就呼格案这类案件而言,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给多少精神抚慰金都无法弥补,支持法院的裁决,100万元不算多。

记者:近年来,一些疑罪从无案件也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疑罪从无也要国家赔偿?

应松年:疑罪从无是一种刑事诉讼原则,指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案件有疑点,从保障人权出发判决无罪。总而言之就是没有罪,没罪就应该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记者:有一些冤假错案,办案人有重大过错,比如刑讯逼供,为什么不是办案人赔而是国家赔?

应松年:国家赔偿有个发展过程,刚开始是谁侵害公民权利谁赔,时间一长,工作人员工作畏手畏脚,不敢大胆执法。后来改为国家承担赔偿,与工作人员的行为没关系,结果一些人胆子大了胡作非为。最后明确先国家赔偿,然后向造成冤案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追偿,这既保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也避免了工作人员胆大妄为。同时,一些损害大、赔偿金额高的案件,工作人员未必赔得起,国家赔偿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权益保障。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后的追偿条件是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刑事赔偿后的追偿条件是,司法人员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以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记者:最近有国外案例,因冤案服刑15年获得4100万美元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金为什么不能赔那么多?

应松年:一些国家冤案获得巨额赔偿,其中存在一部分惩罚性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设立这项内容。如今我国经济发展了,期待今后完善立法,给予被公权力侵害的人更多的赔偿。 (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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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