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自建平房被办房产证无法撤销 引发诉讼

2016-07-05 11:53:18 来源:济宁新闻网

□首席记者周斌实习生席小超李静文图

核心提示6月27日,家住开封市鼓楼区的王双喜向大河报反映,二十多年前,他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在小区的公共用地上自建了三间平房,后来这三间平房莫名其妙地被他人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4年,在王双喜的要求下,住建部门撤销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无法撤销。

“房地产权证的基础都不存在了,为何没有被撤销?”王双喜说。

自建房大姐要继承,一怒之下要求撤销两证

当天,记者和王双喜来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一个小区内,在该小区4号楼后面找到了一排平房,其中正对着4号楼2单元的三间平房就是王双喜所说的房屋。

王双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建设局做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决定书》中显示:由于王长林于1999年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9)汴城顺字第345号违反法定程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建设局于2014年7月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王双喜告诉记者,《决定书》中的“王长林”是他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

“我父亲有6个子女,我是唯一的男孩。”王双喜说,1992年,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他在父亲居住的小区楼房南侧建了三间平房,由于是违法建筑,并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父亲去世后,大姐突然拿出了三间平房的房产证,要求继承房产。

“后来我才知道,是大姐和大姐夫瞒着我和父亲,托人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王双喜说,他认为房子是自己出资建设,并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因此不同意大姐继承,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王双喜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双喜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所建,因此驳回了王双喜关于房产归属自己的诉讼请求。

随后,气愤不过的王双喜向住建部门反映“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要求撤销两证。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但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无法撤销。

“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给我的解释是让我到法院起诉。”王双喜说。

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为撤销房地产权证,王双喜和住建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

2014年,王双喜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地产权证,但诉讼请求被商丘中院裁定驳回。王双喜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记者在两份《行政裁定书》上看到,法院认为“王双喜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经对涉案房产归属问题提起过民事诉讼,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因此法院认定王双喜与涉案房产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权撤销

针对王双喜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李斌。李主任表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属于事业单位,相当于一个办事机构,其中房产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封市住建局,土地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封市国土局,但本身并没有行政职权。

“住建部门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有行政职权,但是我们没有行政职权。如果要撤销房产证,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开封市政府下达行政命令进行撤销;二是法院判决撤销。”李主任说,由于法院已经判定王双喜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而房产所有人——王双喜的父亲已经去世,没有留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因此没有人有资格向法院起诉。除非其他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剩下的唯一继承人就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就算我没有诉讼资格,那这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权证,就能堂而皇之地一直存在下去吗?明知是不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政府部门不能主动进行撤销吗?”王双喜说。

律师观点:房管部门可依职权收回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产所属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已经办理的房产证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被撤销或收回。至于撤销房产证的程序,可以是当地房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也可以是依照房产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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