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下月1日起即将实施,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保留区和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保护区是为保护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而划定的水域,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利于功能保护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妨碍功能保护的其他活动。缓冲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此外,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生活、生产、景观娱乐等多种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饮用水源区是为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而划定的水域,饮用水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投饵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分别是为满足工业、农业、渔业、景观娱乐等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在前款所列水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所在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办法》规定禁止向水功能区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农药和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对于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不利于功能保护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妨碍功能保护的其他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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