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要求,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开展错峰生产,以进一步化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减轻采暖期的大气污染。但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守信用,无视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错峰生产的规定,擅自违规生产。该企业的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水泥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当地环境质量带来了影响。对于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守信用不按规定开展错峰生产的违规问题现予以通报,目前泗水县人民政府已责成该企业立即停产,严格遵守水泥错峰生产的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同时,相关部门将对该企业违规生产的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