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镇环卫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车窗抛物责令清理

2016-12-21 03:26:41 来源:济宁新闻网

为了明确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具体处罚措施,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从2017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全面实施。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将提高公众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走进沿街经营户……12月19日上午,济宁市城管执法支队三大队在人民公园广场开展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制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现场接待关于违法建设、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解答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增强了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意识。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 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了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手段,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建立了执法监督保障体系。其中,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并详细设置了处罚标准。要求责任单位要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对于违反前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一直是影响市容的难点问题,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处罚力度。规定要求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于一些市民并不在意的不文明行为,也明确了处罚力度,比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行为,发现后将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对于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将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

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

警告罚个人200元以下

罚单位2000元至1万元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