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提升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质量和水平,近日,我市印发《济宁市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承担环境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环境污染隐患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办法》,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县市区若连续三个月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排名最后一位,将责令该县市区做出书面检查。同时,若县市区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一位,将对该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市区除外)。而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考核排名中,若乡镇(街道)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同比改善率综合排名后10位,将对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若乡镇(街道)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同比改善率综合排名后10位,将给予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责任人诫勉处理,给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因存在突出环境问题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我市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据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生态保护决策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及水污染防治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我市也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此外,由于我市部分空气自动监测站无历史数据,2017年我市将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为问责依据,自2018年起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同比改善率的综合排名作为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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