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着力完善优抚优待政策、不断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建立完善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重视加强执法监督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兵役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站在实现 中国梦、强军梦 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征兵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进征兵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在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方面,《意见》明确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依法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或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证》。因特殊情况未能登记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应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补登。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升学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等教育)要加大兵役检验力度,大学新生报到时必须检验《公民兵役证》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兵役登记相关证明。原则上,未进行兵役登记或不能出具证明的,省内学生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省外学生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前返回原籍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外省转入学生须提供兵役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转入。
《意见》调整完善了部分优抚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以县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以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状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水平。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走访慰问军属、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军人优先等优抚制度。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退役安置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地区也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本地区一次性补助。对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公务员招考岗位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岗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士兵招考,迪庆州的县乡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意见》建立完善了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从2016年起,对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4000元、专科学历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定的数额,下达各地区财政部门,由入伍所在地兵役机关负责兑现。入伍批准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区财力状况,可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奖励。入伍的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本科毕业生服役期满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可免费学修第二学位。
在加强征兵宣传教育方面,《意见》强调,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是征兵宣传教育的主要责任部门,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是征兵宣传教育的职能部门和重要力量,要积级主动承担征兵宣传教育任务,自觉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栏专题、网站推广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进行征兵宣传。坚持把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兵役法规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列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大中专、高中阶段学生等适龄青年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兵役法规纳入单位学校教育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理论、国防知识和兵役法规教育列为必修课,纳入学生军训计划。
《意见》对加强征兵工作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和部队共同实施的检查督导机制。依法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他情形,由县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切实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工作的政治要求落到实处,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对征兵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把征兵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范围,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体系。对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不落实或有能力完成而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对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征集设置障碍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加强征兵机构规范化建设,全省高校统一在学生处加挂武装部牌子,履行武装部职能,学生处处长兼任武装部部长,配备专职副部长和必要的专职人员,目前已单设武装部的高校维持现状;每年征兵期间从各级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选调到征兵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并根据在征兵办公室的现实工作表现实施奖惩。加强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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