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安全,依据国家、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自2016年9月21日起,集中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双排车”、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行驶。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和非法改装车、拼装车。
三、严禁煤矿、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源单位为货车超标准装载货物。严禁在公路沿线等区域非法经营沙场、煤场等。
四、依据国家标准GB1589-2016认定货车超限超载:二轴货车总重不超18吨;三轴货车总重不超25吨,三轴汽车列车总重不超27吨;四轴货车总重不超31吨,四轴汽车列车总重不超36吨; 五轴汽车列车总重不超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总重不超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总重不超46吨。
五、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对1年内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货车、驾驶人,分别吊销营运证、从业资格证; 对超限超载货车超过总数10%的运输企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超标准装载的货源单位,按照1000元/辆的标准予以罚款。
六、对跟踪盯梢执法车辆、执法人员,阻挠、妨碍执法,强行闯关闯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