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关键在人才。近年来,济宁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人才作为强市之基、竞争之本、转型之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中力量推进政策统筹、平台搭建和环境优化,全力构建“1+3”人才工作体系,即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动,统筹推进人才工作“三大板块”:突破一个创新——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彰显一个特色——儒学人才高地、打造一个亮点——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生态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日前,济宁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在全面创新中激发人才内生动力。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提升我市科学发展水平和区域综合竞争实力,现就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精神,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构建更具竞争活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实施一批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激发人才在全面创新中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实现综合实力进入全省第一方阵、鲁西科学发展高地建设走在西部前列、确立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地位、与全省同步提前全面达小康“四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紧贴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到2020年,集聚100名左右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2000名左右重点产业紧缺专业技术人才,16000名左右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围绕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实施专项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培养100名左右文化名家、100名左右杏坛名师、100名左右杏林名医,重点引进一批相关专业高学历、高潜质中青年人才;着眼打造儒学人才高地,集聚一批儒学研究传播和创意创业人才。
三、计划体系和支持政策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标准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研发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为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或产业提供关键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水平外国专家),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个人所占股权不低于30%,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所创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创业项目技术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2)创新领军人才:具有3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明显;能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创业人才,市财政给予50—500万元的创业扶持经费;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市财政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扶持经费;对开发价值特别重大的国际领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资金扶持。经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每入选1人市财政分别给予引才企业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在推动上述入选人才落户我市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引才中介机构,经认定,每入选1人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述入选人才落地县(市、区),经认定,每入选1人视同分别完成5亿元、2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围绕培养造就一支具有战略眼光、开拓精神和强烈人才意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5年内组织100名左右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主要负责人赴境外培训,选派1000名左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国内著名高校短期研修。
标准条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所在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利润总额居我市同行业中上水平,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培训后能够在我市企业工作5年以上。
支持政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外培训和国内高校研修的,除往返交通费用外,培训费和食宿由市财政承担。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职攻读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MBA 项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市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学费补助。
3.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高端造纸、汽车、橡胶、食品、现代农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5年内引进2000名左右相关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10000名以上相关专业理工科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标准条件: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外籍人才,国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或从事工作符合我市引才目录要求,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支持政策:按年度发布“高精尖缺”引才目录,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人才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人才津贴;对企业引进的本科生,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人才津贴。上述费用由人才所在县(市、区)财政列支,市财政次年按照50%的比例给予县(市、区)补贴,其中对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我市企业在发达地区或发达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人才,一同纳入支持。
4.高技能人才开发计划。围绕提升工业制造水平,5年内重点支持100名左右技能拔尖人才,重点培养1000名左右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新增15000名左右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
标准条件:技能拔尖人才应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创新工艺流程技法填补省内国内空白、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声誉;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支持政策:对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人才津贴;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按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费用由人才所在县(市、区)财政列支,市财政次年按照50%的比例给予县(市、区)补贴,其中对技能拔尖人才给予全额补贴。
5.民生事业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包括文化人才、教育人才和卫生人才3个类别。(1)文化人才特支计划。围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文化传承传播等领域,5年内选拔培养100名左右济宁市文化名家。
标准条件:在本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能够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支持政策:市财政3年内每年给予每位文化名家2万元科研经费和1万元人才津贴,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重大课题、重点工程、重要演出,或开展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专著等。(2)教育人才特支计划。围绕提高我市各类学校办学水平,5年内选拔培养100名左右济宁市杏坛名师。
标准条件:在教学一线工作,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年龄不超过50周岁。
支持政策:市财政3年内每年给予每位杏坛名师1万元科研经费和1万元人才津贴,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外出研修、出版专著等。对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普通中小学教师,市财政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人才津贴;对新引进的普通中小学省特级教师,市财政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3)卫生人才特支计划。围绕提升医学科研实力和临床诊治水平,5年内选拔培养100名左右济宁市杏林名医。
标准条件:在临床一线工作,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及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中医人才可放宽至55周岁)。
支持政策:市财政3年内每年给予每位杏林名医1万元科研经费和1万元人才津贴,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外出研修、出版专著等。对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卫生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市财政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儒学研究传播和创意创业人才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孔孟之乡儒学研究和传播人才专项工程的意见》执行。同时,在上述人才支持计划中,统筹加强对各类金融人才的支持,增强金融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对纳入上述支持计划的人才,成绩突出的,实行跟踪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未列入上述支持计划的紧缺急需人才,根据全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中央、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参照享受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各项待遇。
四、配套扶持
1.优化服务保障。制定《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社保、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事项。依托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打造政策集成、资源集约、服务集中的人才服务综合体,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人才公寓,规范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更好满足各类人才不同居住需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进一步提高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津贴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入选市级其他人才项目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2.推进载体建设。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对新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到发达地区或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经评审认定,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
3.实行竞争扶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强,重点突破,培植亮点。组织各县(市、区)申报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全面分析比较,每年优选不超过6个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每个项目3年内由市财政每年配套最高50万元,形成一批有实效、有特色、有影响的人才工作亮点项目。
4.保障资金投入。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支持政策,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充分保障、上不封顶。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市级成立适当规模的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政策性担保公司;支持鼓励各县(市、区)成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政策性担保公司。
5.鼓励科技研发。获得促进产业发展有关的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促进产业发展有关的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6.加速成果转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及团队;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完善科研人员流动机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7.创新人事管理。在济宁高新区推行职员制试点。依托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成立市人才创新发展院,市内企业及民办高校、医院等引进的人才,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入院管理;入院人才的人事档案、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聘等由人才创新发展院负责,社会保险、公积金由所在企业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划入人才创新发展院,由人才创新发展院代为缴纳;人才入院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根据实际调入市内其他空编事业单位;在济连续服务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保缴费规定年限的,由人才创新发展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在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设立企业发展研究院,具体工作由其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在研究院评审教授、副教授职称。
五、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分工。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专项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中的创业人才项目和“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高技能人才开发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实施“民生事业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相关专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各专项计划实施细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意见,调整完善各自的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2.强化督导考核。定期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建立年度考核、中期评估、期满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拨付有关经费的依据。健全完善人才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将人才支持计划的核心数据,特别是高端人才引进、平台载体建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人才发展指数考核,作为衡量县(市、区)人才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3.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加大对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爱才尊才重才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