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从2016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市级劳模每人每月16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新规最大的变化,就是年满60周岁的市级劳模可以享受同等标准荣誉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新规的另一大变化,就是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市财政将不断加大对市级困难劳模帮扶力度,同时市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
此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将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对目前在职在岗的市级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退休的企业市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提高120元。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