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7月25日讯 为加快济宁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济宁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明确了“房票”使用范围、使用流程、资金兑付、合同备案等问题。
“房票”是济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予以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予以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米150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米100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米80元的优惠。
使用范围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济宁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系统,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均可使用“房票”购买。各区出具的“房票”只能在本区范围内使用。
《方案》还对“房票”使用流程和资金拨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济宁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