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引得圈内圈外人声鼎沸。然而,这部看上去很接地气、很“真实”的影片,遭到了徐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晓梅法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的实名炮轰,称电影存在法律硬伤。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李晓梅法官,她坦言自己从事多年审判监督工作,长期把关审查错案,对案件审理工作较为熟悉。她在网上看到《我不是潘金莲》的剧情介绍后,发现剧情有法律常识性错误,走进影院看完电影后,倍感“如鲠在喉”,索性写下了这篇炮轰导演和编剧的文章。
对于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究竟有些什么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的?成都商报记者对此采访了文章作者李晓梅法官和成都法院系统的多名一线法官。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张世豪
A
不可能存在的 “假离婚之诉”
【电影剧情】
农村妇女李雪莲发现与自己“假离婚”的前夫另与别人结婚,气愤之下,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已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李雪莲不服,并因前夫骂自己是“潘金莲”,索性到处告状。
法官声音
现实中不可能存在
“假离婚之诉”
对于这部电影带来的冲击,徐州某基层法院法官李晓梅觉得自己“如鲠在喉”,她声称,电影的最大硬伤就是,女主人公李雪莲的离婚之诉根本不可能存在。
李晓梅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李雪莲在起诉时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能再次就离婚起诉,她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起诉,“就像一个人已经死亡了,法院不能还判决他有罪一样,这个主体关系都不存在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李晓梅法官分析称,正常情况下,法官对此是不会立案受理的,即使李雪莲采取了隐瞒方式获得立案,法院审理后也只能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片中起诉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自然不会立案。电影中设计这个离婚官司的桥段,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现实操作/
起诉离婚
必须要有结婚证
作为一线审判法官,李晓梅非常熟悉案件的流程。她在采访中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现实是,对于已经持有离婚证的夫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后,也会驳回起诉的。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多家法院得知,立案庭在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婚姻关系,起诉一方必须要提供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否则无法办理离婚案件的立案登记,因此,像电影中出现的拿着离婚证去打离婚官司的情形的确不可能出现。
B
法律上有没有 “假离婚”这一概念
【电影剧情】
主人公李雪莲是一名农村妇女,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她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已另与别人结婚。李雪莲气愤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
法官声音
没有法律意义上的
“假离婚”
李晓梅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假离婚,不管夫妻双方的本意是否是真离婚,只要两人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这个婚姻关系就解除了,离婚就生效了。在现实当中的确有很多夫妻为了买房、躲债或者生二胎等各种原因,而故意办理离婚手续,其内心真实想法并不想离婚,但离婚手续一旦办理,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不会因为本意不想离婚,而致使离婚证不产生效力。
李晓梅法官进一步分析称,虽然法律上没有真假离婚的概念,但的确有“被离婚”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找人冒充配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买通工作人员在配偶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对于不知情的配偶来说,就是被离婚了。
现实操作/
后悔“假离婚”
可重新申领结婚证
对于“被离婚”情形,李晓梅法官表示,被离婚一方配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政部门,请求法院责令其撤销不合法的离婚登记,民政部门一旦撤销了错误的离婚登记,原结婚登记自始有效。
成都商报记者向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婚姻家事法官求证得知,对于夫妻双方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配偶即使后悔也没办法直接申请离婚手续无效或者可撤销,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解决途径是,重新到民政部门办理新的结婚证。
C
李雪莲被“潘金莲”后 她可以如何维权
【电影剧情】
李雪莲在“假离婚案”败诉后,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在维权的过程中,又因为前夫说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莲”,从而在二十年里持续不断地赴京告状……
法官声音
不用像她那样
就能证明“我不是潘金莲”
李晓梅法官在炮轰《我不是潘金莲》一文中称,电影的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那就是,起诉前夫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影片中,前夫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信访呢?
也许导演和编剧又要拿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愿意打官司来说事,期间法院也参与了接访,不可能不告知她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现实操作/
前妻前夫互相诋毁
可诉讼维权
李晓梅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像李雪莲这样的受害者,在遇到前夫诋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要求诋毁者停止侵权。
“现实中,前妻前夫反目成仇的情况不少,很多因为双方父母参与其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成都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事法官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特别是在离婚纠纷中,发声诋毁、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的不少,法官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会建议受害一方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
预备杀人涉嫌犯罪 也应追究刑责
【电影剧情】
李雪莲列出了长长的杀人名单——
市长、县长、院长、王公道在列,为了报复,李雪莲磨刀霍霍,并找杀手……
法官声音
李雪莲没被追究
对社会形成误导
李晓梅法官对此分析称,李雪莲磨刀霍霍,找杀手,这个叫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片中,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这样会对社会形成误导。
现实操作/
犯罪预备
也面临追究刑责
对于购买犯罪工具,聘请杀手等预谋杀人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成都法院系统一刑事审判法官,他分析称,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正式着手实行犯罪的状态。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片方回应
电影不是现实
没有什么澄清的吧
对此,影片片方耀莱影业宣传负责人孙嵘表示:“电影是电影,不是现实,我觉得没有什么澄清的吧,大家讨论这个电影都会有自己的理解,没有关系。”冯小刚方面对此事没有做出回应。 济宁娱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