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别忘了申报个税

2017-01-17 03:27:50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按照如下计算口径、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四、申报地点应区别情况按以下顺序确定:(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问题,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济宁市地税局各县(市)区局进行咨询。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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