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信息公开创新环境监管手段

2016-12-17 13:51:40 来源:济宁新闻网

根据当前环保工作的需要和公众的需求,刚刚实施的新《环保法》单独设置专章明确了环保部门、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为什么要公开环境信息?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环境纠纷和环境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原因就是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着环境信息壁垒。由于政府、企业没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群众无法获得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利益维护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环境纠纷事件。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沟通,使各方在知情、参与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共识,以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合力。因此,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在于:第一,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环保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和环境监管手段的具体体现;第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是回应社会公众、媒体舆论关切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为社会公众了解环境保护工作动态、环境信息打通了渠道,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突破口,是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污染宣战”的切入点;第三,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推进民主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建设、积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标志着中国政治文明在稳步推进。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面对新《环保法》的新规定,摆在各级环保部门面前不容回避的一个难题,就是被长期包裹的突出环境问题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最简单、最直接办法:一是放下“包袱”,二是打开“包袱”。所谓“放下包袱”,就是审时度势,消除顾虑,排除干扰,转换角色,转变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传统的监管模式,调整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和手段,用新办法解决老问题;所谓“打开包袱”,就是以贯彻执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契机,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的手段,敢于解开长期包裹着环境问题这个大包袱,应用政务公开平台,把环境问题公诸于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媒体监督,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更好氛围、更多力量、更大支持。其作用和成效表现为:

一是公开环境信息,是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把环境问题传递给社会公众,既能使排污者的恶行暴露无遗,让排污者遭受巨大的舆论谴责,又能促进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形成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氛围;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工作的方向”总体要求,又符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诉求。

二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会使企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倒逼企业增强治理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遏制污染治理成本外部化的转嫁行为,实现达标排放。应用好这一手段,会对上市企业造成更大影响,不仅会影响融资的收益,也会影响股民的投资信心,甚至会使违法排污的上市企业受到重大打击。实践证明,只有把治理污染的压力传导给排放污染的企业,才能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保护基本准则,才能界定污染者、损害者、破坏者的主体责任。

三是公开出来的环境问题会引起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会给基层执政者形成很大的压力。但是压力也是动力,会促进属地党委、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支持,把环境污染监管的压力传导给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形成治理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人人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公开了环境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可以有效缓解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也能避免常常遭到不作为的舆论谴责,转变长期以来处于尴尬的境遇和挨骂的角色。只有公开了大家共同关注的环境信息,才能为解决环境问题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进而体现环保部门阳光执法的效能。这是变被动挨骂为主动出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创新,表明了环保部门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既敢大胆担当,又有解决环境问题的智慧和勇气,还可凝聚理解和支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的社会力量。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要把这个新措施、新手段、新武器用足用好,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新要求。

谁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新《环保法》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来看,由于环境信息涉及政府很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交叉,就会给社会带来困扰和不解,既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因此,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主体就是各级环保部门。为此,新《环保法》又规定了各级环保部门分类公开环境信息的等级责任。即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要公开属地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层面,从排放污染物的治理主体责任来看,排污单位是公开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主体。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依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怎样公开环境信息?

依照新《环保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很多,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也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

笔者认为,社会公众普遍比较关注的环境信息,应作为公开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

环境质量状况公开。依照新《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属地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这是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通过公开环境质量状况,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自己生活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了解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产生的要素和原因,不仅普及了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利于使社会公众成为环境污染的监督者,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环评审批全过程公开。实践表明,环评审批的有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能够积极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影响程度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因项目建设对环境污染的恐惧,化解了因环境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对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通过公众监督,将其拒之门外,体现了公众参与环评审批过程所产生的正效应。

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新《环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要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求排污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在环境污染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对排放污染的企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环境管理手段的又一大创新。通过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排污信息,不仅增加了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还将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肆意排污行为,不仅便于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对排污企业监督和检举。

企业违法行为公开。新《环保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因而,公开企业违法行为,既是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公开企业违法信息比行政罚款更管用,更有效。

当前,环境信息公开是各级环保部门创新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是环保部门的责任,环保部门有义务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于重点排污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是环保部门的权力,是对排污企业施行的一种监管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要用好此项制度,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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