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元旦起施行

2016-12-03 03:19:11 来源:济宁新闻网

自2017年1月1日起,《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施行,这是我市首次实行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办法》对注册残疾人运动员的福利待遇明确规定:对无固定收入的注册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县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最高8年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参加省级残运会的运动员达320余名、参加全国残运会的运动员已达50余名。残疾人运动员选材难度大、训练周期长,特别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是各地争夺的焦点,必须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建立一支优秀的残疾人运动员队伍,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残疾人运动员,是指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单项残疾人比赛以及国际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竞赛辅助人员。《办法》包括界定残疾人运动员的基本条件、规范残疾人运动员选拔途径,并对残疾人运动员的注册单位、条件、办法、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年至8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注册单位须在运动员满足注册条件后的6个月内,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运动员有权同其他单位签署新的代表资格协议。

在校残疾学生运动员,学校应保留学籍并安排时间补习据市残联工作人员介绍,对参加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赛事的注册残疾人运动员,在集训和参赛期间,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保险和福利不变;集训、参赛结束后,其原有的工作岗位予以保留;对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无固定收入的注册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县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优先将其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未就业注册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残联等部门要将其纳入职业培训,优先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推荐;对注册运动员自主择业的,要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就业。对在校的注册残疾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学籍并安排时间补习课程,教育等部门安排适当的助学金,确保完成学业,优先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继续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注册残疾人运动员,在上学和就业方面给予照顾。其中,对曾经在残奥会上获得一枚奖牌、全国残运会获得一枚金牌或省残运会上获得三枚(含三枚)以上金牌的,并且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原输送县(市、区)参照我市现有健全人优秀运动员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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