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市城市管理局召开全市违法建设治理会议,对今后三年违建整治进行全面部署,并制定了济宁市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6月底前,全市将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此次违建整治将努力实现“减少旧违建、杜绝新违建、争取无违建”的控违拆违目标,力争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并逐步完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整治期间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处理程序。此次治理范围包括: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重点治理目标是: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和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等区域进行建设的情况。
对整治期间发现的占用交通要道、侵占泄洪河床、存在安全隐患、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部分违建要结合城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同步拆除,对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内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违法建设,依据改造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分类予以拆除。对城市河湖水边、山体周边和公路铁路两侧、住宅小区、街巷、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园区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一并予以拆除。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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