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方案于日前出台。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今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将有严格的建设标准。此外,临建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办理依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取得临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建设,逾期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
高度不得超两层、过9米,不采用永久性结构形式
“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除临时售楼处、临时围墙和公共服务类之外的临建不得沿街建设;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难以拆除的永久性结构形式;临建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据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得将临时建筑用于商业或其他经营类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用途;建设规模须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与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需求对应一致,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拆分报建的形式突破建设规模限制。
此外,工地临时配套用房因项目施工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必要建设规模,建设规模需求分析经规划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合理的,可按实际需求进行申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进行申报。对于建设场地内有违法建设或逾期临建未拆除的不得再次申报临建;临建与周边道路、现状建筑间退路、间距、消防、日照、退界等应符合《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此外,市政管线项目一般应申报正式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如场地情况不具备正式市政管线工程建设条件时,可申报临时市政管线工程。
重点区域除公共设施外禁止申报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建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办理依据。”据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建规划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用途。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禁止申报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非公共服务类临建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公共服务类临建占用上述用地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支持性意见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及文物保护范围的(文物主管部门申报的文物保护设施除外);占用高压走廊、占压地下管线或在临建使用期限内影响到管线敷设的;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的;在采煤塌陷、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逾期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继续施工将处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临时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
此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临建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以下四类建筑和设施可以申报临建:
(一)工地临时配套用房:为满足新建项目施工需要而建设的临时性配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临时售楼处、工地办公用房、传达室、工棚、食堂、围墙等。
(二)公共服务类临时设施:如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传达室、临时环卫用房、临时公厕、公交候车亭、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等。
(三)仓储类临时建筑。是指为满足工业园区生产、装配、仓储临时需要而建设的仓储用房,如临时仓库、临时站房等。
(四)其他确因生产、生活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和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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